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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不能违反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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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0-11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订立劳动合同不能违反法律
王仁俊
1996年4月,某五星级饭店女工金某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结婚,被饭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金某不服饭店处理决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消饭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裁定饭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饭店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诉称,饭店与金某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规定,饭店是特种服务行业,凡在本饭店工作的女服务员,在劳动合同期间不得结婚,否则,饭店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合同是经双方一致同意签订的。现在金某违反合同规定,饭店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公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公民享有的这一权利。金某现年24岁,已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饭店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限制结婚”条款虽是自愿签订,但它违反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饭店的诉讼请求,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然而,现在一些用人单位面对众多的求职者,往往提出苛刻的条件,甚至违法,劳动者为谋得一个饭碗,只好委曲求全。对此,劳动者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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