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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滞后,往往等出了事才想到找律师——何不未雨绸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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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0-22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

  我国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滞后,往往等出了事才想到找律师——
何不未雨绸缪
张利国
不少企业的法律意识近年来有显著增强。但是,一些企业还缺乏法律意识,只有在企业出了问题时才想起法律,才想起请律师。
某市一家饭店与外商签订了合资经营一家旅游饭店的合同,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双方各出资150万美元。外商同意以其名义向国际银行贷款850万美元,条件是饭店和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外商凭借担保书和提款单从国外银行提出了600万美元,除认缴出资150万美元外,其余450万美元均被其分数次汇往美国等地,而后逃离不知去向。贷款还本付息到期,因借款人已不知去向,贷款银行即向贷款担保人——饭店和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索。结果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政治影响。
之所以发生了这样的事,是由于企业没有意识到应当在决策及具体运作过程中主动根据相应法律规范去追求企业的最大合法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所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值得庆幸的是,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已认识到这一问题。广东省某公司为建造一家豪华大酒店,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一项购买日本制造电梯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1275万港元。双方在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中规定担保人为某家国外银行驻深圳办事处,该办事处依条款签发了担保书。广东这家公司聘请的律师发现此举不妥,有使担保落空的危险,建议将合同中的保证人改为该家银行香港分行,从而保证了担保的切实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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