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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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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0-24
第10版(经济生活·财贸)
专栏:乌拉圭回合协议知识讲座(17)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王磊
WTO争端解决程序及内容可归纳如下:
一、争端解决机构
WTO总理事会下专设争端解决机构(DSB),由WTO成员组成,统辖各协议之争端解决事宜。
二、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
1.磋商。争端当事方须先磋商解决问题。一方对他方磋商请求,须10天内作答复,30天内须进行磋商。过时,任何一方可径直要求成立专家组。经60天磋商未果,可要求成立专家组。
2.斡旋、调解和调停。当事方在自愿基础上使用该方法,可在成立专家组前后任何时候使用。总干事依其职权可就争端事项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
三、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1.专家组审案
专家组的专家可由政府和非政府人士担任,WTO成员可定期提名本国专家,存秘书处备案应聘。
每起案件的专家组一般由三名专家组成,其职责在于,客观分析事实,适用规则,做出结论,以协助DSB就争端事项做出建议或裁决。
专家组报告至少要在散发各成员20天后,才由DSB考虑通过。该报告应在散发后60天内由DSB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DSB一致决定不通过报告。
2.上诉机构复议
常设上诉机构。7人组成,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成员不依附任何政府,由公认的法律贸易专家担任,上诉机构的组成应能广泛代表WTO各成员。
上诉机构复议,应60天内完成,最长不超过90天。复议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经复议,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正或撤销专家组的裁决和结论。
上诉机构的报告经DSB通过后,当事方须无条件接受,除非DSB在散发报告后30天内有一致意见不予通过该报告。
四、裁决的执行与监督
自成立专家组之日起,DSB在无上诉情况下,须在9个月内通过专家组报告。在上诉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
五、补偿办法
一方经合理时间仍不执行裁决,则他方可要求补偿或请求DSB授权中止减让义务。在执行裁决的合理时间期满前,当事双方要通过磋商,以求满意的解决办法。合理时间过期后20天磋商未果,则有关当事方可请求DSB授权中止义务。
中止义务之方法:中止义务在货物贸易、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三大协议之间进行。首先要在争端涉及的协议及其部门内中止若干义务;若此举难以做到或不奏效,则可要求中止同一协议内其他部门项下的若干义务;若仍不奏效,则可要求中止其他协议中的若干义务。
DSB应当事方请求,应在前述合理时间期满后30天内,授权中止义务,除非DSB有一致意见驳回当事方的请求。
所中止的义务应与所造成的损害的程度相当。当事方对此若有异议,或认为前述中止义务的方法未得到正确地遵照执行,则可提交仲裁。该仲裁一般应由原专家组进行,或由总干事指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应在前述合理时间期满后60天内完成。仲裁事项仅限于(1)中止义务的水平是否与造成的损害相当;(2)所中止的义务是否为WTO有关协议所禁止的;(3)若有当事方请求,前述中止义务方法是否正确使用。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决,当事方不得要求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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