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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后司法机关与内地司法机关有什么关系及联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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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0-25
第11版(台港澳)
专栏:香港基本法问答

  香港回归后司法机关与内地司法机关有什么关系及联系?
1997年7月1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与内地其他地区最大的区别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7年以前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沿用英国的法律及法律制度,但香港从来没有终审权,香港的终审庭是英国枢密院。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为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和独立的司法权,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按照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在司法上互不隶属,而是一种平等的互相联系和互相提供协助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市的司法机关,其司法权限都不能及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当然,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司法权限也不能及于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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