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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乡镇企业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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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0-25
第4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举行分组会
审议乡镇企业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汪金福、贾奋勇)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下午和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乡镇企业法草案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两部法律很有必要,并对两部法律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于乡镇企业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乡镇企业在我国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发挥其支农作用,推进农村的现代化,制定本法很有必要,极为及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乡镇企业法草案经过修改后已比较成熟,基本可行,建议这次会议审议通过。
滕藤委员希望尽快通过乡镇企业法,以保障乡镇企业的发展。他说,现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乡镇企业面临着种种竞争威胁,形势严峻,形成一定的集团规模是必然趋势。如果我们的政策不及时落实下去,大量中小乡镇企业就会被挤掉,沿海发达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也会受到阻碍。陶大镛委员提出,法律草案对乡镇企业范围的界定,不应有地域限制。杨泰芳委员认为,法律草案应对界定乡镇企业的重要标准、乡镇企业的支农义务等制定量化指标。徐起超委员认为,乡镇企业法是企业法中的一种。企业法是一部根本法,任何企业都得向企业法靠拢。乡镇企业法只有和企业法配合使用,在实际中才能执行、落实。委员们还对乡镇企业法草案的其它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十分必要。
熊清泉委员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经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会后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何浣芬委员认为,法律草案中一些条款的执行单位仅指定为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力度不够,应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发挥综合的执法作用。谢铁骊委员提出,法律草案应对需要治理的噪声规定严格具体的标准,以便实际执行。委员们还提出了其它一些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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