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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知假买假余波未平,专家何山又加入疑假买假的行列。中国首例疑假买假打假获加倍赔偿的判决书激起波澜——民法专家以身“试”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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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0-28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王海知假买假余波未平,专家何山又加入疑假买假的行列。中国首例疑假买假打假获加倍赔偿的判决书激起波澜——
民法专家以身“试”法
本报记者潘岗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在京城激起波澜。
人们特别关注它,不仅因此案判决疑假买假打假的消费者获得增加赔偿,这在全国是第一例;还因为这位消费者——何山,本是民法专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之一。
何山:不行我去买假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去年因出现了山东青年王海在京购买假货索赔事件,引起法律界、经济界对如何解释该法第四十九条的争论。当时,何山曾著文指出,王海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育的消费者,王海现象的产生,是制定该法的初衷和实施的必然。他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制定,就是想培养一批像王海这样的人来和假冒商品作斗争。”“如果亿万消费者都像王海这样,假货就‘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无处藏身,市场就会净化,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得到充分保护。”
然而,王海的行为也引起了争议,一些人认为王海知假买假是“刁民”,王海为索赔买假,不应算作是消费者。何山说,“今年4月,王海从浙江打来电话,诉说他及各地一些消费者知假买假打假受挫的情况,我当即表示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行我去买假货。”“如何在争论中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最好的办法是求得法院一纸判决。有了它,争论归争论,执行归执行。”
4月24日和5月10日,何山两次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的画,价款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5月13日,何山将诉状递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避开“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的争论,何山在起诉书中使用了“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的词语。何山说,“疑假”与“知假”虽本意相同,但由于其是新词,可不那么扎眼,稍能躲避知假的争论;且疑假比知假较为准确,就多数消费者的一般情况来说,购买假货时是怀疑有假,而不是确知有假。在起诉书中,何山的诉讼请求有三项:第一,没收假画;第二,判决被告增加赔偿,计5800元,并赔偿代理费、诉讼交通费;第三,判决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并不重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8月2日做出判决:没收这两幅假画;判决乐万达商行退还何山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购画价款的一倍,计2900元;判决乐万达商行赔偿何山和代理人支付的诉讼交通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乐万达商行承担。
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乐万达商行所称“何山知假买假”不予支持。他们认为,消费者是否知道假仍买假并不重要,且无禁止的法律规定。关键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经营者不能售假。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才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于是有人认为,那些以索赔为目的的购假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说“为生活需要”的含义,当时立法时是为了与生产、流通等经营行为作区分,执法中不应再作进一步限制性解释。顾客到商店购物就是消费者,至于其购买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法律问题,不宜深究。关于销售商售假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问题,宿迟说,“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主观上至少是放任态度,应当认定为故意。如果销售商虽然认真审查,但仍被生产商欺骗,而导致对消费者欺诈行为发生,销售商也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赔付,然后由销售商再向生产商或批发商索赔。
专家:商家要依法履行义务
对西城区人民法院这一判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博士认为是“在贯彻惩罚性赔偿规定方面的重大突破”:疑假买假的消费者也是消费者;疑假买假的消费者为打官司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的律师费和交通费等实际损失亦应全额赔偿;经营者出售的假货作为其非法牟利的工具和手段应予追缴,而不应退还经营者。
针对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构成的要件之一是欺诈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刘俊海说,“不能套用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欺诈概念,去束缚疑假买假消费者的打假积极性。经营者故意卖假当然构成欺诈行为,经营者没有能力识别真货假货,却领取《营业执照》,向社会公众兜售假货,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欺诈行为。”“责令这种经营者对买假的消费者承担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至为公平。”
国家工商局副局长韩新民认为,北京西城区法院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赔偿的条款,绝不单纯只针对国有商业企业的,而是涵盖所有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业企业,其中也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国有商业企业,更应该模范地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然,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对搞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无论哪一种商业企业,都要给予治理。
韩新民呼吁商家要依法履行义务,同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他说,现在很多有眼光的商家在签订合同时,都明确规定供货方供假的赔偿责任,一旦供货方提供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商家因此而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了消费者,那么商家就可以根据合同向供货方追偿,而且赔偿额更高。这样就使商家与消费者站在同一战线,共同对付假冒伪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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