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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别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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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0-29
第12版(副刊)
专栏:金台随感

“法不责众”别议
金惠福
国因法而昌,人因法而贵。法律在哲人那里被看作人类意志的记录。
“法不责众”,显然是一种悖论。但这短短的四字当中又深嵌进一个“责”字,说明这悖论还晓得法之威严与厉害;后面用“众”字作为壮胆和侥幸之本——整体上就显露了此说的误导与鼓动的歧义来。
其实,“法不责众”的真正危害不仅仅在于鼓动众人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明摆着违法犯罪的事即便有人结伙,也不会有多少傻子去蛾蝗扑火、投身一试的。严重的是目前这“法不责众”的含义延伸成了“众丑不责”、“众劣不责”、“众悖理不责”、“众丧德不责”等类似的怪论。
抱着这种心态,一些人的廉耻心渐失,道德感渐弱,一些人的责任心、正义感被侵蚀着,一些人在盲目的从众之中随波逐流着。他们往往是非不辨,善恶不分,崇尚只要有人为,己又何乐而不为?这真有点像阿Q的“和尚动得,我动不得?”一语中道出的味道。
有人迷信“大师”能占卜吉凶,就有人去拜请大师预测官运、财运;有酒店亮牌“大和”,就有饭庄起名“东条英机”;有人借美貌混世,就有人吃起青春饭;有敢拒禁令,专干不许干的事,就有敢“钻空子”、“想对策”的;有肯吃“回扣”的,就有敢于受贿的。此外,腐败攀比的、吸毒聚堆的从众之行不一而足。
安危在是非,不在于强弱;存亡在虚实,不在于众寡(《韩非子》)。当社会道德标准呈现出一种暧昧姿态时,一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东西有时搞得人们目光迷乱、眼红耳热,所以求是去非,扬善惩恶,向美背丑,做起来就格外需要理智与勇气了。
先哲们早有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嫉恶如仇,从善如流的古训。处污不染,临患不乱,走出“法不责众”的误区,守住灵魂,战胜自我,学会拒绝和抵制就越发显得需要。
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这一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有更为精彩的一补:“大丈夫当雄飞,安能雌伏”(《后汉书·赵典传》)。
话又说回来,法也责众的事现实中多的是。泰安市的胡建学们一窝7名贪赃之官,不也被一网打尽了?这叫恶有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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