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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主席签署命令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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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2-0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江泽民主席签署命令
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条例》。
这是我军第一部卫生工作的基本法规。它的施行标志着我军卫生工作跨入了正规化建设的新阶段。《条例》共分总则、职责、卫生防病、医疗保健、药品器材保障、医学教育训练、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卫生战备、卫生监督、奖励与处罚、附则等11章55条。《条例》指出,军队卫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预防和救治伤病,改善环境卫生和生活卫生条件,增强军队人员自我保健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提高部队健康水平。军队卫生工作实行面向部队,预防为主,中西医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军参与,为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服务的方针。
《条例》规定了广大官兵在卫生与健康方面的权力和义务,维护了官兵的健康权益和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军队人员均享有预防接种、预防服药、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的权利;接受健康教育的权利;对他人妨害卫生与健康和违犯卫生法规的行为提出批评与检举的权利;军人和在编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按照规定评残,享受国家抚恤和优待的权利等,军务和干部部门有责任做好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伤病残和慢性病人的安置工作。
关于卫生工作监督体制和奖惩条件,《条例》也都作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法制管理的力度:师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是本单位执行卫生法规的监督部门,依法对所属单位和人员实施卫生监督,对违犯卫生法规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质询,实施检查、检测,并有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的权力。对于在卫生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纪律条令》给予奖励。对于违犯水和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和劳动卫生制度;对于推诿或者拒绝收治急重伤病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于造成医疗事故的,或者发生医疗事故后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的;对于违反卫生人员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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