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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法行政法院依法撤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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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01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政府违法行政
法院依法撤销
孙彭城
一天,徐州市泉山区某肉店经理徐某与安徽萧县籍司机王某驾驶一辆皖字牌照的三轮机动车,到丰县套楼乡收购了6头生猪,当地开据了食品部门的调拨单(后查为过期废单)。当日下午,在返回徐州途经沛县某镇徐丰路段时,被由镇政府工商、税务、公安组成的生猪管理人员以购生猪票据不符予以查扣。次日,该镇政府作出了《对王某(驾驶员)贩运生猪的处理意见》,“决定对王某贩运的活猪给予没收,交食品站收购,其款额作为补交税款及罚款。”该镇政府对徐某及王某宣读后,没向其送达,只出具了具有处罚内容的证明一份。徐某所在的肉店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镇政府,要求被告返还财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镇政府将徐州市泉山区某肉店购运生猪的行为视为司机王某的行为,所列主体错误,对原告购运生猪给予没收处罚于法于规无据,处罚决定没有向原告送达并交待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原告的财产6头生猪,应该返还并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超范围经营及漏税问题,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日前,徐经理从沛县法院行政庭领回了被某镇政府强行罚没生猪折款及赔偿损失4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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