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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放开搞活小企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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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01
第10版(经济专页)
专栏:

进一步放开搞活小企业
陈清泰
我国的小企业量大面广,广泛分布在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许多领域,是一个庞大的企业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城镇集体企业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种不容忽视的重要趋势。
放开搞活小企业是一项政策性特别强的工作,从思想认识到政策掌握都必须统一到中央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上来。
改制的核心是转换经营机制
小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走向市场、适应市场,让企业自负盈亏。政府要为小企业走向市场创造必要的生存条件,包括多渠道的资本金注入、政策环境的建立、产业政策引导和信息沟通、经营和管理人才输入、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没有这些条件,小企业走向市场也是不可能的。但是,推进小企业改革不在于给企业更多的特殊优惠政策,也不能由政府再把企业包起来。
因此,企业改革的重点是要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切不可本末倒置,把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作为目的,而忽略了转换机制的本质。转换机制重要的是看是否实现了政企分开,真正建立起自负盈亏机制;是否依照市场规则运行,形成优胜劣汰机制;是否建立了筛选管理者、制止错误决策的机制;是否真正转变了经济增长方式;也要看是否调动了职工积极性,加强了企业管理。
放开搞活不是放任自流
“放开”是相对于过去的“管住”,在坚持“放开”的同时,政府的所有者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同时要加强。在放开过程中,企业必须同时担起自负盈亏的责任,政府作为所有者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行使好所有者职能。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国有小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政策调控,同时要加强为小企业的服务。“放开”是手段,“搞活”是目的。“放开”不是放弃国有小企业不要,也不是放任自流、“一放了之”;而是要通过“放开”,使国有小企业真正成为“四自”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资产和企业的重组,建立起优胜劣汰机制。
重组存量资产要区别流动与流失
放活小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资产存量的重组实现结构调整,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资产不能顺利地流向效益更高的地方,是国有资产的损失;闲置、呆死的资产不能创造效益,自然会贬值;少数企业中那种停产坐吃的状况,更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在放活小企业的工作中,推动存量资产的流动与重组是一项战略性措施。对此,人们没有多少异议,议论较多的是流动中的流失。流动确实可能会造成流失,这是我们必须防范的。
比如不评估或人为低估资产、国有资产无偿量化到个人、出售和转让收入没有用于再投入等,都会使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发生流失,在实际工作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加防范。但是另一方面,我们要正确判断和区别流动和流失,要注意和澄清有关政策,这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正常合理的流动,不应看成流失;过高的评估,也不等于国有资产增值;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应该允许有合理的扣除。诸城市在小企业改制过程中对老职工的养老支出就作了必要的扣除。
形式多种不能强求一种模式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由此还可派生出多种改制形式。
推进小企业改革要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职工的认同程度和社会承受能力,以企业走向市场、提高对市场适应能力为原则,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因企业制宜。国家经贸委《意见》中总结归纳了10种办法,也只是一种提示。基本办法是三中全会提出来的,由此可以派生出各种形式,宁德地区就总结了12种。在这方面要警惕刮风,在有的同志强调某一种形式很好的时候,往往以一种形式代替其他形式,这是不合适的。关于这一点,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同志一再告诫我们,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要一哄而起,不要一刀切,不要用一种模式去强制推行。
(作者为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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