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7阅读
  • 0回复

演职员如果偷税怎么办?税务总局和文化部定出双重惩处办法依法收缴和停止演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2-01
第4版(要闻)
专栏:

  演职员如果偷税怎么办?
税务总局和文化部定出双重惩处办法
依法收缴和停止演出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记者丁坚铭)国家税务总局和文化部近日联合制定并下发了《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这一管理办法,演职员如果偷税情节恶劣,或者被第三次查出偷税的,除税务机关对其依法惩处外,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演出活动半年至一年。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和文化部联合制定这样一个暂行办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文化演出市场中偷漏税的漏洞。
据悉,《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演出市场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暂行办法,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应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经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在原单位所在地缴入金库。如果不是按上述方式支付演职员报酬,或虽按上述方式支付但未经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主办、承办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暂行办法规定,如果申报的演职员报酬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查帐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演出报酬总额、演职员分工、演员演出通常收费额情况核定演职员的应纳税所得。如果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演出的纳税义务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义务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演出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新实施的《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授权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