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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开户审计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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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02
第7版(经济专页)
专栏:

  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开户审计监督
郭振乾
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是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的载体和出入口,对其进行检查监督,是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做好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方法。
预算单位在银行开户过多过滥是当前财政性资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预算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是当前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今年上半年,审计机关在对1995年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少则十几个,多则几十个,有的甚至近百个。这些部门和单位采取多设帐户的办法,逃避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违法违纪办理收支事项。有的隐瞒财政收入,将大量预算资金转移到预算外;有的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缴存财政专户;有的擅自开设收费和基金项目,违反规定乱集资、乱收费;有的甚至搞帐外帐和“小金库”,乱支滥用资金。预算单位在银行开户过多过滥,已成为国家财政性资金分散、流失的一个严重漏洞,成为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主要手段。
预算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的危害性很大。首先,多头开户使预算管理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整体格局被打乱,作为政府主要经济行为的财政收支活动被分割,削弱了财政管理的统一功能。其次,大量应上缴财政统一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被部门和单位截留,导致国家财政资金分散和流失。第三,多头开户使部门和单位自主安排的财力增大,部分财政性资金成为一些部门和单位扩大基本建设规模、扩大消费基金的源头,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膨胀,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第四,有些商业银行为了局部利益,利用多头开户有意将应划缴中央银行的财政性存款转移、截留、占用,影响了中央银行资金的完整性,削弱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能力。第五,一些部门和单位正是利用多头开户谋取小团体利益,少数人也借此搞违法犯罪活动,助长了滥发钱物、挥霍浪费、贪污公款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应当对预算单位在银行的开户情况进行清理,以利于集中国家财力,整顿分配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同时为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开户的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
根据《预算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资金的收支负有监督职责,应将审查预算单位在银行开户情况作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方法。在实施审计时,预算单位应当提供包括银行帐户在内的各种会计资料。
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预算单位银行帐户,查证财政性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是形成科学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机关作出正确审计决定的基础。不真实、不完整的帐户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财政性资金的运作情况。只有通过对预算单位银行帐户进行审计,才能弄清财政性资金,掌握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整体情况。因此,从审计帐户入手,弄清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的基本情况,是对预算内、外财政资金收支实行全面有效监督的重要环节。审计机关在审计中,首先应要求被审计单位自报银行帐户资料,然后运用审计的手段进行审查和核实。
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预算单位银行帐户,提出完善和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促进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规范化。帐户管理的规范化又可以给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奠定良好基础。因此,审计帐户的目的和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帐户本身,更重要的在于完善财政审计监督,促进加强财政管理。
依靠有关部门共同搞好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对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有预算外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关于预算资金的帐户管理,《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银行开户管理办法》中都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既有对预算单位的要求,也有对财政、银行等部门的要求。加强帐户管理应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解决帐户过多过滥问题,最根本的是各部门和单位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共同维护中央政令统一和国家经济秩序。
财政部门是具体组织执行预算的部门,掌有对预算单位设立帐户的审批权,应带头遵守帐户管理的各项规定,不能违反规定设帐户;要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做好财政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帐户设立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能擅自设立帐户;要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监督机关提供银行帐户的完整资料。银行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设立帐户问题,不能为非法开设帐户及办理违规收支业务开方便之门。鉴于目前预算单位帐户过多过滥,有关部门应当共同行动,先对现有帐户进行清理,把违反规定设立的帐户压减下来。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协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帐户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对帐户设置的原则、范围、数量、审批程序、法律责任,以及对帐户管理的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作者为审计署审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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