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阅读
  • 0回复

香港特区首届政府推委会产生特区筹委会第六次全会在京闭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03
第1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区首届政府推委会产生
特区筹委会第六次全会在京闭幕
本报北京11月2日讯记者吴亚明、陈晓星报道:为期两天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今天晚上在人民大会堂闭幕。大会以无记名和差额选举的方式、协商方式产生了由400名委员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守则》。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委员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小组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名单》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的提名办法及有关事宜的决定》,并决定了小组的组成人员。
国务院副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其琛致闭幕词。他首先代表筹委会向全体推选委员会委员表示衷心的祝贺。
钱其琛指出,推选委员会的诞生是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我们曾经把推选委员会比作筹组特区的整个工作的龙头。从现在开始,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组成人员将在年内由推委会选举产生。400名推委会委员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希望他们不辜负国家的重托,不辜负六百万港人的期望,选出一位能够坚定地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对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稳定繁荣富有承担精神的第一任行政长官,选出一个能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初发挥重要作用的临时立法机关。我们完全相信,推选委员会一定能够完成这样的历史重任。
他说,成为推选委员会委员无疑是光荣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推选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能够顺利完成,与广大港人的共同支持和参与是分不开的。因此,我还要感谢香港各界人士对筹委会的支持。至于那些踊跃报名参加推选委员会而未能如愿以偿的人,其中不乏对香港社会贡献良多的人士;作为推委会委员的候选人限于名额没有能够进入推委会,他们的爱国爱港情怀和积极参与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大家赞扬的。
钱其琛强调,从1982年中英谈判开始,中国政府一贯是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来处理香港问题的。基本法第三章以一个整章的篇幅对香港居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作了全面的规定,其中包括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还有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等。香港居民的这些权利和自由当然要依法得到保护。同时,基本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基本法的这些规定难道是相互矛盾的吗?当然不是。只有对基本法理解全面才能有全面的落实。这就是说,一切要依法办事。每个人享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其行为也要受法律的规范。这里所讲的法律是指香港的法律。
在谈到新闻自由时,钱其琛说,新闻自由,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不认为造谣、人身攻击也是一种新闻自由。法律上没有规定禁止造谣和人身攻击,但也没有造谣、人身攻击可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何况判断是非是有客观标准的,各行各业都要受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的规范。
他指出,在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问题,基本法第二章有专门的具体的规定。中央政府各部门,各省、区、市均不干预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到香港的人,包括驻军,都要遵守香港的法律。同样,香港的人到内地来也应当遵守内地的法律。任何一方不应以自身的制度和法律为标准去衡量、去要求对方,更不能因此而去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这就是我们过去说过的“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
闭幕会由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王汉斌主持。会议还通过了新闻公报,并听取了筹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鲁平作《关于推选委员会11、12月有关选举工作安排的报告》。
会后,筹委会副秘书长陈滋英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