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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与“扶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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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06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服务”与“扶物”
湖北郧县县委组织部汤宏
在农村调查研究期间,常听到一些干部群众反映,对某些单位和部门在为农村基层服务时的一些“扶物”现象,提出不同看法:明明是兴修农田水利资金,却变成提供水泥等物资作价抵款;本属扶贫经费,却硬性提供果木树苗等物作价;有些基层完全可以承担的修路架桥任务,却必须由有关部门指定的工程队承包,下拨款项不仅见不着,往往还要倒欠……碰上质劣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扶物”时,基层乡村即使蒙受巨大损失,也无可奈何,只能把苦水往肚里咽,因为一旦冒犯、得罪了这些部门,不要说钱,就连物也会落空。
当然,物资和技术帮助也是基层需要的,一些部门发挥自身优势,利用扶农资金为基层提供一些此类服务并非不可。但是,该下拨和归基层使用支配的资金,就应不打折扣地下拨,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该也无权克扣、截留。这样,有利于基层根据实际需要,更合理、更有效地使用资金。某些部门变相拿扶农资金作资本,把基层作“买方”硬性“扶物”,从中有可能为单位和小团体谋取私利的做法,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服务”还是“扶物”,应以农村基层的需要和国家规定为准则,而不应以掌握资金者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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