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8阅读
  • 0回复

为立法制裁见死不救者叫好!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11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为立法制裁见死不救者叫好!
湖南冷水江市段正明
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正式立法制裁见死不救者。条例规定:“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医务人员在任何场所发现急、危、重伤病人均应主动救援。不仅是医务人员,任何人发现需要救援的伤病员,都应及时向‘120’呼救专线电话或附近急救站呼救。违法者,将由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行政或法律的责任。”
过去,人们习惯于把见死不救看成社会道德问题,谁见死不救,充其量在道德方面遭到谴责,而不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这样,某些社会行为很难规范。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本应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的医疗单位也认钱不认人,不管病人病情的轻重缓急,要先交钱后看病,即使是危重病人也很难网开一面,因而使不少身患急症或身遭意外伤害的人因一时无钱而延误抢救导致死亡。据报道:衡阳医学院附属一医院收治一位右腹斜疝病复发的小孩,当班医生接诊后,要求立即办理住院手续。但因患儿母亲暂时无钱,医院未能及时抢救,待4小时后患儿母亲筹到钱赶回医院时,小孩已并发中毒休克死亡。
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院尚且如此麻木不仁,见死不救,社会公德、良知何在?难怪许多法律工作者指出,对见死不救事件单靠道德规范已经不足以唤起某些人的良知,只有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才能规范这种社会行为。
现在广州已开先河,立法匡正,认定见死不救是一种罪过,责任人将受到法律制裁,从而把救死扶伤不仅视为一种公德意识,而且作为一种公民义务确定下来,真该为此举大声叫好,并企盼推而广之!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