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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欠债为啥也要还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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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12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以案释法

  不欠债为啥也要还钱
北京通县朱某不是欠债人,但根据法律规定,他却不得不拿出了2000元钱还给了债主。虽说这2000元最后还会分文不少地回到他手中,但朱某已深深地接受了一次讲“义气”的教训。
原来,朱某与张某、孙某三人都是关系不错的朋友,张某居住的房屋十分破旧,要翻修得花2000元钱。张某没有积蓄,只好向孙借钱。但孙提出:最好找一个担保人。找谁当担保人呢?找朱某,朱最讲义气会同意的。果然朱某二话没说便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大名。
转眼,半年的还款期已超过两个多月,孙的担心成了事实。孙某只好找朱某,朱某想不通:我只不过是签个字,又没拿钱,凭什么要我还钱。两人争执不下双双来到了法律服务所。所长对朱某说:“这钱是应该你先拿出来。”“为什么?”所长解释道:“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你签字就负有保证人的义务,但你替张某还款后,有权向张某追偿。”朱某听完后不再说什么。第二天,拿了2000元钱给了孙某。通过这事,朱某明白了一个道理,当担保人不是那么随随便便的事,以后还得加强法律意识。(郝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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