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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漏网之鱼——交通肇事逃逸现象透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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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12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抓住漏网之鱼
——交通肇事逃逸现象透视
本报记者毛磊
公路“杀手”行凶
庄严的法庭,高悬着国徽。
9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公判大会,8名交通肇事逃逸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北京市石油化学总厂司机宋存祥在今年7月3日下午5时,酒后驾车行驶到南二环路陶然桥西侧,将横过公路的两位行人撞死,他随即开车逃逸。法院认为其酒后驾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且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河北围场县司机杨振永在今年4月25日晨6时,驾驶解放牌卡车行至北京密云县境内,因长途运输,疲劳开车,将同方向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孙秀霞、蔡玉兰刮倒,致孙秀霞死亡,蔡玉兰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杨振永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目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频繁发生,而且各地呈上升趋势。
公路“杀手”,数字惊人!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成为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头号杀手,远远超过刑事案件死亡人数,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个重要方面。交通事故死亡占所有意外事故死亡总数的72%,而在交通事故的伤亡里,中小学生竟占25%。
从法律上讲,交通肇事属过失行为,而肇事后逃逸则是故意作案,这是交通肇事罪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一种,也违背了驾驶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发生,表现出少数驾驶员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丧失社会公德,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给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取证及处理交通事故增加许多困难,极易引发治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往往使很多本来可以抢救的受害者由于贻误时间而不能生还,使本可以治愈的伤者留下终身残疾,严重损害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也给受害者家属带来莫大的精神创伤。
从肇事逃逸者身份来看,个体和承包车辆司机较多,如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个体和承包车辆肇事逃逸事故占全区肇事逃逸总数的90%;从肇事逃逸的时间来看,夜间发案较高。
为何难以归案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成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个最棘手的新课题。
记者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采访,探询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责任人为什么难以归案?为何执法机关难以对其及时严惩?据了解主要有如下原因:
其一,有的肇事逃逸案发生后,因群众举报及时,交警设卡迅速,使肇事者成为瓮中之鳖。案犯发现无路可走,自知罪责难逃,急忙以同车人或夜幕作掩护,携带钱物乘乱脱逃;
其二,一些肇事者因逃脱了案发区域,公安交通民警虽然已经查清,但由于系跨县、跨市、跨省的车辆和案犯,地方保护主义从中作梗,有人通风报信,使肇事者得以出逃;
其三,逃逸者宁愿多花钱,也不愿出面接受处罚;另外,肇事者通过亲友、社会裙带关系说情,通过熟人关系说情,通过有关领导干部说情,使有的执法人员碍于人情关系放弃原则,而说情风的干扰,又严重妨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挫伤了交警侦查破案的工作积极性;
其四,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对交通肇事案件不能像对待刑事案件那样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怕案犯打击报复,知情者不敢吐露真情;
其五,交警侦查手段简单,技术装备条件差,往往由于发现不及时,通讯联络渠道不畅,而感到力不从心。
加大打击力度
由此可见,如何增强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逃逸案件上升势头,预防和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各级公安、检察、法院迫在眉睫的问题。
公安机关要不断提高对逃逸案件的侦破水平,健全监控机制,加强路面巡逻和夜间值班制度,地区之间应组成通讯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快速出击,深入调查,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在国道沿线开设报警点,充分发挥现代化通讯工具的作用,对逃逸案件做到报案快、现场勘查快、组织追捕快,使肇事逃逸者插翅难飞,抓住一条条漏网之鱼。
此外,严格依法办案,还需要正确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比如说,一起事故中逃逸者是将伤者送入医院抢救后怕承担责任而一走了之,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起事故逃逸者在天黑又下雨的情况下,将伤者拉到偏僻地点,扔在野外,逃之夭夭,致使伤者未能经过抢救死亡。这两名犯罪者的行为对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显然是不同的。对于被害者的死亡,前者的行为表明有积极进行抢救的行为,并轻信通过抢救就可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后者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明显的放任心理。由此,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前者是一起情节特别恶劣的交通肇事罪,后者则是一起间接故意杀人罪,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仅仅依靠政法机关还远远不够,必须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要面向社会进行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交通法规观念和现代化大交通的安全意识。
通过教育,提高人们支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自觉性,使全体公民能把维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向公安机关报案等行为当作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和职责,一旦发生逃逸案件,迅速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可疑线索。同时,公安机关对举报逃逸案件线索者应给予适当奖励,对提供久侦未破的重大逃逸案件线索的给予重奖,以弘扬正气,严厉打击逃逸犯罪者的嚣张气焰。还应敦促肇事逃逸者主动投案自首,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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