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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作出规定保护“希望工程”名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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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13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家工商局作出规定
保护“希望工程”名称
本报讯记者王娜梅报道:为维护“希望工程”的信誉,保护“希望工程”的健康发展,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加强管理的通知》,对“希望工程”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保护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活动领域使用“希望工程”名义认真加强管理。
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希望工程”字样。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含有“希望工程”字样的,应当限期更名。“希望工程”名称及其专用标志的所有权属中国青基会。该名称、专用标志已由中国青基会申请商标注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企业为支持“希望工程”,在经营活动或广告中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及其专用标志的,应当事先征得中国青基会或省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书面同意。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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