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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浩田就人民防空法有关问题接受采访强调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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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14
第4版(要闻)
专栏:

  迟浩田就人民防空法有关问题接受采访强调
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
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记者马晓春)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今天就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强调要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存。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人民防空法》?
迟浩田: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对于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随着高技术空袭兵器的运用,防备空中袭击、保护公民在战争中的安全,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民防法。我国已开展人民防空建设40多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4年发布了《人民防空条例》,使我国人民防空建设走向法制化轨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条例》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情况,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法。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在1993年10月开始组织起草人民防空法。起草人民防空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为依据,总结吸收我国人民防空建设经验,借鉴国外民防的有益做法,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和指导、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
历史不会忘记,日本帝国主义在侵华战争中,对我国广大城市进行了野蛮的轰炸,8年间日军共出动飞机2.5万余架次,投下各种炸弹几十万枚,炸死炸伤我国人民55万余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必须在和平时期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建设周期长,靠临战突击是来不及的,必须结合国家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因此,人民防空立法,不仅对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存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对于维护和平、延缓和制约战争的爆发也将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制定人民防空法,对于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向国际社会阐明我国人民防空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促进国际交往,维护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以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记者:请介绍一下我国人民防空建设的情况。
迟浩田:建国以来,国家在人民防空建设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设了相当数量的人民防空工程,并且已有近一半的工程得到了开发利用,为城市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人民防空部门还建立了通信警报网络,组训了群众防空队伍,对公民进行了防空知识教育,防空袭的组织准备也正在逐步落实,在参加抗震、防汛、化学事故救援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人民防空基础还很薄弱,与高技术战争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长期的和平环境中,人们容易产生和平麻痹思想,有的地区和单位人民防空工作摆不到应有的位置,应该建设的设施不建,甚至出现任意破坏、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设施的现象,严重阻碍了人民防空建设。因此,我国的人民防空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和保护。
记者:《人民防空法》的主要特点和确定的方针是什么?
迟浩田:《人民防空法》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指导思想;体现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目的;体现了人民防空部门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部门共同领导的体制;体现了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阐明了人民防空建设与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对新时期做好人民防空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和平时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建设要以城市和经济目标为重点,特别是要以大、中工业城市、新建城市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目标为重点。要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这是人民防空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对人民防空的客观要求。
记者:如何贯彻实施《人民防空法》?
迟浩田:首先,要做好《人民防空法》的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增强全国人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提高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自觉性。二是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三是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做到依法建设人民防空事业。当前,贯彻人民防空法还要抓好三件事:理顺领导体制,理顺工作关系,理顺政策规定。各地要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逐步理顺政策规定,以保证人民防空建设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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