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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平就筹委会制定的有关办法和守则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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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16
第2版(要闻)
专栏:

  鲁平就筹委会制定的有关办法和守则作说明
新华社香港11月15日电(记者吴明、孙承斌)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委托,筹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鲁平在今天举行的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守则》作了说明。
鲁平说,筹委会通过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所规定的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的资格与基本法第44条和第104条的要求是一致的,对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界限。鲁平指出,为了维护行政长官的尊严和地位,《办法》要求行政长官参选人不得持有任何外国护照,包括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和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如持有的话,必须放弃。
鲁平说,《办法》规定,现职公务人员如愿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在表明参选意愿前必须辞去公务人员职务,并离开工作岗位。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公务员政治中立的制度不变,防止现职公务员利用职权进行参选活动。同时,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应以个人身份接受提名,具有政党或政治团体身份的人在表明参选意愿前必须退出政党或政治团体。这是考虑到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必须代表香港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政党或政治团体的利益。
在谈到行政长官人选的提名方法时,鲁平说,《办法》规定,每位推选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签名的方式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名一位候选人人选。采取个人提名而非联署提名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因拉票而使推委会委员不能真实地表达其提名意愿的情况。提名结束后将由主任委员会议进行统计,获得推委会50人或50人以上提名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
在谈到成立临时立法会的问题时,鲁平指出,在“直通车”安排因英方的单方面行动而不能实现,导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无法在特区成立时及时产生的情况下,设立特区临时立法会是确保香港平稳过渡和特区成立后有效运作而需采取的必要措施。
鲁平解释说,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的规定,有许多事项需要由立法机关负责或参与,特别是有些立法是保证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效运作所必不可少的。他表示,预委会和筹委会在研究了各种可能采取的方案后,最后认为设立一个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临时立法会,能最好地体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是最合适的办法。
鲁平强调,筹委会通过的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产生办法规定,临时立法会由60名议员组成,以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为主体,非中国籍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临时立法会中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他强调,该办法对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是客观的、开放的、公平的,任何符合资格的人均可参与临时立法会的选举,在这方面既不存在照顾谁、也不存在限制谁的问题。
鲁平说,推委会责任重大,必须确保推委会委员在履行其职责时能做到公正、廉明,防止出现贿选等现象,从而确保推委会的有关工作能顺利进行,因此制订推委会委员守则是十分必要的。他希望委员们不要辜负筹委会和广大港人的信任,自觉地从严遵守《守则》的规定,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认真地完成推委会的各项工作。
鲁平还就推委会工作的具体安排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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