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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6起受贿案审判结果周北方等6犯受到法律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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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15
第1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6起受贿案审判结果
周北方等6犯受到法律制裁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张宿堂)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北京市法院对首钢原助理总经理周北方等6起受贿案的判处结果:周北方犯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敏、陈健、何世平、张鲁平、曲爱群等5犯分别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现年43岁的周北方,原系首都钢铁总公司助理总经理,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1993年6月至1994年4月间,周北方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四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港币928.2万元。为达到使其妻子、女儿赴香港定居的目的,他又向李敏、陈健、何世平等人行贿港币120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且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在被检察机关侦查其行贿行为期间,主动坦白交待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赃款,确有悔改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周北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政府原副局级干部李敏,于1993年6月至1994年5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周北方办理其妻子、女儿单程赴香港定居手续过程中,两次收受周北方贿赂款80万港币。此外,他还先后多次收受下属企业给予的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8.4万元。其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并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其受贿所得全部被追缴等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李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原北京市村镇通信开发公司经理何世平,1993年6月至9月,伙同李敏、陈健等人,在办理周北方妻子、女儿赴香港定居过程中,收受周北方贿赂20万元港币。他在办理资金借贷和为他人安排工作中,还受贿人民币9.4万元;在为本公司购买汽车中,以多付货款手段截留公款2000美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在侦查期间何世平能坦白检察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他受贿、贪污犯罪事实,赃款大部分已追缴等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判处何世平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部分个人财产。
现年39岁的陈健,系北京市委办公厅原副主任。1993年6月至9月,他伙同李敏、何世平,共同谋划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周北方办理其妻子、女儿赴香港定居事宜,收受周北方贿赂港币20万元。此外,陈健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助某公司贷款中,收受贿赂3万美元。其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能坦白部分犯罪事实,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判处陈健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部分个人财产。
北京市财政局原局长助理兼预算处长、第三分局局长张鲁平,于1994年9月至12月间,按照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的指示,先后两次为某公司办理借贷,从中收受贿赂5万元。鉴于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判处张鲁平有期徒刑5年。
现年46岁的曲爱群,系李敏之妻。1993年下半年和1994年4月,曲爱群明知其丈夫李敏为周北方办事收受贿赂后,仍将赃款存入银行或与李敏合谋编造来源后交他人保管,并用部分赃款购买房屋,其行为已构成窝赃罪。鉴于其所窝赃款已全部追缴,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周北方、陈健、何世平三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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