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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监督机制的构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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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16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探索商榷

  建立监督机制的构想
吴振钧
腐败现象的产生,究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监督的失控。为此,我们有必要探讨有关监督机制的问题,以供研究,促进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1.实行政务公开化,增强其运作的透明度。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和政党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参阅《反腐败与监督通论》一书,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出版)提倡监督,自觉地接受监督,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领导干部有力量的表现,也是政治上成熟的表现。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谋私,造成了对权力的滥用,其主要表现是:有的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监督机构不适应,监督工作滞后,有的甚至流于形式;监督法规不够健全,尚未形成一套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为此,应增强政务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并监督领导者和公务人员的政务活动,对于遏制腐败有重要的意义。由于腐败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公职人员,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利用手中的权力搞以权谋私,特别是有的人在一些重要岗位,如在土地批租、银行贷款、工程承包等方面,在“暗箱”中操作,从中侵吞国家钱财。显然,如果掌握权力的人不具备无私的精神,就可能出现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因而加强监督是有必要的。
从目前情况来看,对权力的监督,最基本的就是采取监督措施对其公共权力的行使实行监控。首先,应制定《国家机关政务活动公开法》,详尽规定应公开的事项,以及违法责任,然后以强有力的措施加以推行。要增强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就必须办事公开,只有将权力运作公开化、民主化,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才能减少权钱交易的机会。其次,用改革的办法将那些不该存在的权力减去或进行权力“分割”。减权,就是取消那些不必要的管理权、审批权、分配权等,更不能集权于一身,以断绝一些官员想用这些权力徇情谋私收受贿赂的机会。在有的人不能自律的情况下,其权力就会成为贪污腐败的资本,因此,为了削弱不该存在的权力,改革办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举措。
2.把好干部任用关,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人是权力运行的主体,掌权人具有良好的素质,是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和失控的重要前提。所以,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关键在于人。这就要着眼于选好掌权人,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可靠人的手中。首先,要大力加强用人制度的改革,推行干部使用限任制。目前,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一些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过长。干部任职时间过长而容易滋生关系网和滥用权力;有的集权于一身,造成党政不分,个人说了算。不久前,江泽民同志指出:“领导干部长期在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工作,不但不利于他们的进步和提高,而且弊端甚多,一些不正之风也往往由此产生。”他强调:“有些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干部,也要定期组织交流。”可以认为,执行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制度,可以防止和克服徇情营私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其次,要大力加强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如果权力运用不当,容易在公务活动中直接谋取非法利益,也容易凭借权力的影响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组织人事部门过去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已实行的《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度》等,都将不同程度地收到一定的效果。第三,加强对用人失察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利用权钱交易提拔干部,要追究其责任。这样就可以从组织上做到了慎重用权的保证。实践证明,把领导者的权力运行结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制约由于权力的负效应而产生的腐败现象。
3.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增强监督整体效能。有的领导干部凭借权力谋私是极端个人主义在权力行为上的具体表现,也就是损人利己、唯利是图、拜金主义等思想影响的结果。因此,必须用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来规范权力的行为。实践证明,目前我国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就是从道德和纪律的角度促使人们自律的有效形式,以保证在行使权力之前能按照一定的规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发挥自律、自控的作用。可以说,自律是极为重要的第一道关卡,也就是道德防线。道德规范对遏制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的腐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权力是一种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它具有占有性、扩张性和排他性的特性。所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单靠道德规范或自律是不够的,还必须用法制这种强制性力量来进行规范。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在运用法律手段抑制权力的滥用,特别是对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方面的有关法律很少。因此,一定要尽快出台一些法规,诸如《反贪污贿赂法》,在法律中对滥用职权贪污贿赂的行为应有明确的界定,要便于操作;又如还应出台《监督法》和《行政监察法》等,以用法律的形式来监督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出台《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法规,使公职人员的收入与财产置于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出台《公民举报法》等法规,以保证公民的正常举报活动。古今中外的政治发展史证明,完备而严厉的法律是震慑腐败的力量和打击腐败的依据,也是一个社会消除腐败走向廉明的必备条件,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做法,建立配套的法律监督体系。
完善监督制度是搞好对权力监督的前提条件。多年来,我们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督网络。在这些监督机构中,检察、监察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最为重要,要强化他们的监督职能。与此相关的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的体系和网络,充分激发群众的监督热情。新闻舆论监督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辐射性,透明度高,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实践证明,一个没有完善的新闻舆论监督体系的社会,是很难有效地遏制贪污腐败的。可以相信,只要以上各项监督形成体系并规范化、制度化,各监督力量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就一定会有效地保证党政机关的廉洁。
但是,现行的监督体制也应加以进一步完善。由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有的只是从属关系,这种监督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实际效果。目前,应考虑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要改革“以块块为主”的监督体制,使其更为完善,以便更好地行使其监督职能;二要改革“监督同级党委、政府”为“由上级监督部门监督下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对下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这样可以解决监督不到位和对同级党、政一把手权力监督失控的问题。人们不难想象,通过改革,科学、合理地设置监督机构,就能有效的制约权力的滥用,就能实现江泽民同志关于“从严治党,首先要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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