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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十”引发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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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2-02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假一罚十”引发的思考
王乾荣
某地四十四家商业骨干企业联名发出倡议,向社会承诺“坚决不卖假货”,如果卖假,则向消费者赔偿假货定价十倍的钱。它们把这称为“假一罚十”。
然而这个庄严倡议发出不到半年,有关方面却宣布停止了“假一罚十”的“承诺”。
为什么要废除“假一罚十”呢?因为商家似乎还远不能杜绝销售假货,而假货销出一旦消费者索赔巨款,一些商家似乎难以承受。如一位消费者在一家商厦购买了四台所谓东芝C2卡拉OK放像机,价值六千一百二十元,但经检验,这些放像机均是非法组装商品,消费者于是要求商厦赔偿其价十倍的金额六万一千二百元,可商厦不予如数赔偿。在这里,商厦首先违背了“坚决不卖假货”的承诺,其后又不实行自定的处罚,因而使一项严肃的承诺变成了一钱不值的空话。
这件事情给人以很多思考。
首先,商家要不要做“坚决不卖假货”的承诺?按照最一般的道理和商业道德,商家当然不能卖假,法律也不允许它销售假货。而商家仅仅“承诺”不卖假货,实际上只是重申它遵守法律,这岂非多余!如果你卖了假货,不管你有没有承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现在的问题是,法律似乎还没有在打击售假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乃至很多假货仍然大模大样地摆在一些商店的柜橱里,不断地欺骗和坑害着消费者。
其次,要不要承诺“假一罚十”以及如何保证其兑现?“假一罚十”虽然是一种惩罚措施,但如果商家要把它作为一项取信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无不可。问题在于如何保证这项承诺的兑现?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只规定了“假一罚一”,商家做不到“假一罚一”,法律就要强制你做。但你没有做到“假一罚十”,又由谁来强制你?我的看法是:如果你没有这项承诺,法律便无从追究你,如果你有了这项承诺却不践诺,法律则应该干涉你。商家对消费者的公开许诺,从使用角度说是一种附加条件契约,撕毁契约,依法当受处罚,这乃是公理。法律要干涉的,正是你的违约!事实证明,如果法律不予干涉,那么商家的这个“假一罚十”则是可以实行,也可以不实行甚至随时都可以宣布作废的,也就是说,商家和消费者都不能保证前者的承诺的完全实现。
再次,承诺的分量有多重?
承诺,从道义上说,是答应一定办好某种事情,是把承诺者的品格、信誉置于其中的一种诚实约定;如果爽约,就意味着自毁形象,被人们视为不足为信。商业承诺,就是将经营服务制度提到法律责任的高度,使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一旦违背承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高度的责任感、严肃的责任心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决心,则一切所谓承诺,都只能是一种徒具形式的欺骗。这样的“承诺”,还不如不作。比如已经承诺了“坚决不卖假货”,如卖假则“假一罚十”,但假货照卖,等到该接受惩罚时又找借口缩了回去——这样既不践诺又不受惩罚的行为,实质上就等于向社会宣布:还要卖假。这种信誓旦旦的“承诺”,不过是为了促销而做的一个虚假广告而已。商业服务承诺本来是一件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大好事,但有人却无实事求是之意,有哗众取宠之心,把它当成捞取虚名的时髦来赶,使之大变其味。我认为这只能给承诺制抹黑。
结论:要承诺,就必须从实际出发,既不喊大而不当的口号,也不定根本无法达到的目标;一诺既出,则不但符合法律原则,而且比法律的要求更细、更具体,有操作性,有强制性的办法来保证其实行。只有这样的承诺,才是对消费者和对商家自己的负责,才能取信于民,也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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