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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确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建立和健全各级检察工作 运用人民民主法制为贯彻国家总路线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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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4-14
第1版()
专栏:

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确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建立和健全各级检察工作
运用人民民主法制为贯彻国家总路线服务
【新华社十三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三月十七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已在四月十日圆满结束。
这次会议自始至终发扬了民主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充分讨论了最高人民检察署李六如副检察长的开幕词和高克林副检察长的“关于过去检察工作的总结和今后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会议期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周恩来总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法委员会董必武主任和彭真副主任先后向到会代表作了重要报告。这些报告使到会代表进一步认识了在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将颁布的情况下检察工作的繁重任务,代表们都表示有信心通过检察工作有效地运用人民民主的法制为贯彻国家总路线服务。会议期间,代表们还听了最高人民检察署谭政文副检察长作的关于检察干部思想建设问题的报告。
根据会议的充分讨论和报告,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重要收获是: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检查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讨论了今后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统一了检察工作的思想和行动,并通过交流经验,初步研究了一些检察业务制度。会议胜利地完成了预期的任务。会议强调指出,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今后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是: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在国家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时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全国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工作,系统地建立和健全起来;运用人民民主的法制,从检察工作方面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实现,向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各种危害经济建设、危害社会主义改造、危害国家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检察所有国民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违法犯罪案件,并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会议要求各地人民检察机关在实现上述工作任务中,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主观力量,并结合当地中心工作,有计划、有分别地确定检察工作的重点和进行工作。少数民族地区的检察工作,应根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从打击人民公敌,巩固民族团结出发,采取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
会议认为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各项检察业务制度,是当前检察工作的一项迫切的重要任务,是从检察工作方面强化人民民主法制工作的一个必要措施;与此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和健全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机构,补充、培养和训练检察干部,同样是当前检察工作建设中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加强检察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议认为在一九五四年应首先充实和健全省(市)以上的检察机构,并加强城市、工矿区人民检察署和有重点地建立铁路、水运沿线的专门人民检察署;同时在工作基础和干部条件较好的省,应尽可能有步骤地普遍建立县的检察机构,在工作基础和干部条件较弱的省,应重点建立若干县人民检察署作为开展农村检察工作的基点。
会后由最高人民检察署高克林副检察长作了大会的总结报告。高克林在叙述了这次会议的成就和得到这些成就的原因后指出,这次会议很突出地解决了检察工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服务的问题,在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会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这次会议还根据中共七届四中全会决议的精神,批判了资产阶级特权思想在检察工作中的影响和某些检察干部的骄傲情绪,使到会代表在思想上大大提高了一步。高克林着重指出,各地检察干部要积极钻研检察业务,特别要抓紧重点试验,争取在较短时期内取得一套系统经验,建立一支在政治上业务上坚强的检察工作的骨干队伍,以适应在宪法颁布后的新情况下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高克林最后说,这次会议的收获是很大的,但还应认识到工作中的困难,今后必须努力克服困难,完成检察工作的光荣任务。
会上,一致通过了高克林所作的“关于过去检察工作的总结和今后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和
“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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