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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 切实做好粮食管理收购储存工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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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23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
 切实做好粮食管理收购储存工作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当前粮食经营管理和收购、储存工作,同时,抓住机遇,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切实加强粮食企业经营管理,迅速扭转企业经营亏损。粮食部门要根据转变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更新观念,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全力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商业性亏损不得再到银行挂帐。粮食企业要向便民连锁店的方向发展,开展以粮为主的多种经营,减少周转环节,搞活流通,搞好服务。要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杜绝不合理的费用开支,坚决把过高的流通费用降下来。各级政府要建立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定期考核。要按照《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精神,加快粮食政策财务挂帐的消化工作,不得出现新的政策性亏损挂帐。
二、稳定市场粮价,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当前首先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防止粮价过度下滑。办法就是继续做好议价粮的收购,实行挂牌收购,敞开收购,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拒收、限收。同时要抓紧完成已经下达的国家专项储备粮的收购任务。对议购粮要按市场价收购,市场粮价低于定购粮价时,要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保护价格收购,保护价格要参照定购价格制定,购销差价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中补贴。专储粮要按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市场价低于定购价时,按定购粮价格收购。一定要把农民交售的粮食都收上来,同时,要做好收购的服务工作,方便群众交售粮食,以保护农民利益。
三、利用当前有利时机,结合粮食体制改革,抓紧充实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今年全国粮食增产,为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再安排收购一部分国家专项储备粮,增加的国家储备粮要与地方储备粮、地方周转粮分库储存。各地区必须按照“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必要的地方粮食储备,尽快达到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水平。各地区地方粮食储备的具体数量要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见执行。地方政府要督促粮食和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地方粮食储备工作。
四、搞好粮食省际间调销的协调工作。为了缓解当前部分粮食产区库存压力,为新粮收购腾仓倒库,粮食产区要采取多种措施,扩大销售渠道,积极促销。粮食销区要采取措施,促进粮食部门、粮食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到主产区县以上粮食市场购买粮食,补充库存。国务院决定,今冬明春从东北地区再调出15亿公斤专储玉米,运往京、津、沪三市和其他消费量大的地区。同时安排东北地区25亿公斤议价玉米进行省际间调剂,具体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经贸委要会同铁道部、交通部优先安排运力,组织好粮食运输。产区销区要从全局出发,互相配合,组织好粮食的接运。
五、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严禁挤占挪用。为了保证粮食收购和调销的正常进行,要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收购资金筹措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渠道筹措收购资金,绝不允许给农民“打白条”。同时,要严格禁止挤占和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压缩其他开支,集中用于粮食收购;要限期清理收回各种不合理占用资金,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新的挤占挪用;要加快粮食调销货款的回笼,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粮食企业要逐步消化已发生的经营性亏损,对今年第四季度以后新发生的亏损,银行不得相应增加贷款。财政部门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款和用于粮食的各项政策性补贴资金,要足额及时到位。银行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补充收购资金的供应,监督资金使用,不得挤占收购资金。对企业和财政因先支后收、筹措资金临时不到位而暂时需要由银行垫付资金的,要按银行规定签订垫付协议,地方政府和银行要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严肃查处,绝不放任姑息。
六、多渠道解决粮食仓容问题。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切实解决好储粮问题。粮食部门应主要利用现有设施,进一步挖潜,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安排储粮,增加储存能力。对粮食部门租用社会仓储设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租用社会仓库一定要达到安全储粮的标准,确保粮食能够运得进、保管好、调得出。为增加粮食仓储设施,要充分利用停工闲置的厂房、仓库,进行改造后储粮。国家专储粮和仓储设施要合理布局,逐步向销区转移。
七、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按照政企分开、储备和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新老挂帐分开和完善粮食价格机制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当前要把做好粮食收储工作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秋收后增加的国家专储粮要按新的办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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