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阅读
  • 0回复

有关部门在深圳举行座谈会听取港人对驻军法(草案)意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24
第2版(要闻)
专栏:

  有关部门在深圳举行座谈会
听取港人对驻军法(草案)意见
新华社深圳11月23日电(记者孙承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港澳办、新华社香港分社等有关部门,昨天在深圳与香港特区筹委会法律小组港方委员、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举行座谈,听取香港人士对驻军法(草案)的意见。
中央军委法制局局长杨福坤在回答与会者的有关问题时说,中央对驻军法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视,早在1992年就专门成立了一个起草班子。几年来,起草班子通读了31卷英文版香港法律、100多本香港案例汇编,翻译整理了100多万字的资料,还邀请英国军事法专家介绍英军司法管辖方面的情况。在起草过程中,还通过各种渠道听取港人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向与会者介绍了驻军法(草案)中有关驻军人员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规定。他说,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制订过程中,坚持以“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中央关于香港问题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参考了香港的法律制度、驻港英军的法律制度和实际做法。
乔晓阳说,驻军法(草案)中有关驻军人员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规定,是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典型例子。在内地,军人涉嫌的刑事案件全部由军事法院管辖;驻军法(草案)根据基本法第14条、第19条有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等规定,对驻港军人刑事案件的管辖制度作出了适合香港实际的法律规定。驻军法(草案)第20条规定,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时侵犯香港居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根据特区法律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及有关的执法机关管辖。乔晓阳说,这一规定从香港现实出发,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符合基本法。
谈到驻军人员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时,乔晓阳指出,世界各国普遍通行的一个原则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了进行调解,最后才是诉讼。(草案)第23条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但由于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民事侵权案件,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不是军人个人,而是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法院不能管辖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所以这类案件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另一方面,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也就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草案)规定这类案件由香港法院管辖。
乔晓阳说,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香港特区的防务。为了保证驻军更好地履行防务职责,做到有法可依,制定驻军法有现实必要性,所谓“兵马未动,法律先行”。驻军法(草案)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中央有关香港问题的政策,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履行防务职责,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均具有重大意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