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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发出通报重申严禁非法金融活动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兰溪非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被取缔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擅自设立互助基金会被查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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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25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近日发出通报重申
严禁非法金融活动维护经济秩序稳定
兰溪非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被取缔
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擅自设立互助基金会被查处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国务院近日就浙江省兰溪市非法成立金融机构,发生储户挤兑事件问题发出通报,重申严禁非法金融活动。三家非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已被取缔。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还查处了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擅自设立“工作互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的问题,有关人员将受到严肃处理。
1994年6月至1995年3月,兰溪市体改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批准设立了“兰溪市兰江民融资金服务部”、“兰溪市兰嘉民融资金服务部”和“兰溪市职工融资服务社”三家融资机构,兰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这三家融资机构颁发了营业执照,并擅自将其业务范围核定为“人民币存贷业务”。三家融资机构通过比国家法定存款利率高50%、贷款利率高90%的方式扩张业务规模。截至今年3月底,三家非法金融机构贷款余额9700多万元,贷款逾期率达20%以上,其中职工融资服务社贷款逾期率高达50%以上。由于违章经营,管理混乱,贷款出现严重风险,支付发生困难。从今年5月20日开始,这三家融资机构先后出现储户挤兑,直至6月上旬才基本平息。
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国务院决定,对兰溪市非法成立金融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兰溪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兰溪市体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兰溪市支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务院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擅自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要及时予以取缔和查处;对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稳定、涉及到重大金融风险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浙江兰溪市支行负有监管失职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撤销兰溪市支行行长的职务,对管辖兰溪市支行的金华分行行长给予记过处分。
另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未经批准,于1989年擅自设立了“省直单位互助基金会”,通过吸纳基层工会和职工个人资金,再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贷出,变相从事金融业务。1992年6月该基金会改称“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互助基金”,扩大了基金规模,提高了入资者的利率,把筹集的基金委托银行贷出,或以24%的年利率贷给企业和个人,继续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截至1996年8月底,该基金债务总计已达5亿元。当该基金管委会有关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后,入资单位和个人纷纷要求立即清退本金,在人民银行和四川省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后,才基本解脱了到期存款本息支付困难的局面。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正组织力量对“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互助基金”的帐目进行清理,并对批准设立该基金从事金融业务的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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