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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访中共浙江省委书记李泽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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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2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学习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访谈录

  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
——访中共浙江省委书记李泽民
本报记者袁亚平
在市场经济起步较早的浙江,人们生活日渐富裕。但生活富裕并不等同于精神高尚。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要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中共浙江省委书记李泽民对记者侃侃而谈。
“社会主义义利观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义利观的‘义’,主要是指崇高的精神理想追求、社会法律准则和积极的道德行为规范。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利’,主要是指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以及在此前提下合法正当的个人利益,而不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利’、利己主义的‘利’。”
“我们讲社会主义义利观,最根本的是要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和处理义利关系,努力做到义利统一,义利并举,义利互济;同时,还要以义节利,以义导利,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如果单纯追求一己之‘利’,就会刺激私利的恶性膨胀。有的贪污受贿,搞权钱交易,牟取不义之财;有的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这几年,浙江查处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李泽民沉思片刻,接着对记者说:
“正确处理义利关系,要坚持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的统一。如果一个社会只是物质富裕而精神贫乏,必然是畸形的。在浙江农村,就出现非法建造寺观教堂、滥建坟墓的歪风。这说明,一个人只满足物质追求而没有精神追求,其人生必然是空虚和苍白的。因此,我们要用高尚的精神追求去引导人们的物质追求,把人们的谋利物欲升华为社会责任感,升华为追求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升华为投身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巨大热情。
“正确处理义利关系,也要坚持求利目的与求利手段的统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最起码的‘义’了。因此,我们要用威严的法律法规和高尚的社会道德规范,去制导人们的求利目的和求利手段,把人们自在的求利目的、求利手段升华为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获取正当利益的自觉行为,升华为自立自强的敬业创业精神。
“正确处理义利关系,还要坚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我们要坚持以社会利益为重,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我们要把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转化为有利于社会利益的义利互济行为,升华为造福于社会和人民的奉献精神。
“正确处理义利关系,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共产党人讲利,最重要的是讲国家之利、人民之利;共产党人讲义,最根本的是讲党和人民的事业。全国优秀共产党员、我省临安市气象局干部陈金水,三进西藏,为我国气象事业默默贡献自己的青春年华长达33年。这就是我们党员干部的好形象!我们就应该像陈金水那样,把个人利益融合于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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