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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11-29
第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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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十四条款规定,基金组织成员国在条件不成熟时,可采取过渡性安排,维持现存的对国际间经常性交易的汇兑限制。成员国一旦取消这些限制,有义务通知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是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汇兑制度方面应尽的一般义务。成员国应履行的一般义务,在第八条第二、三、四款分别规定如下:一是要避免限制经常性支付;二是要避免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如多重汇率安排);三是要兑付外国在经常性国际交易中所得或需支付的本国货币。
该条第二款“经常性支付”的涵义由协定第三十条Ⅱ款作出说明,内容有:(1)所有与对外贸易、其他经常性业务,包括服务在内以及正常的短期银行信贷业务有关的对外支付;(2)应付的贷款利息和其他投资净收入;(3)数额不大的偿还贷款本金或摊提直接投资折旧的支付;(4)数额不大的家庭生活费用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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