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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委员会、政务院政务会议联合举行 对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作出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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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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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委员会、政务院政务会议联合举行
对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作出决定
【新华社十六日讯】中央选举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三次政务会议在十五日下午联合举行。会议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刘少奇主席主持。邓小平委员在会上作了关于目前全国基层选举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会议根据邓小平委员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议,对于即将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有关问题作了决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尚未公布,普选后的地方各级政权组织形式尚待确定,因此,省、市、县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不在首次会议上选举其本级人民政府;县一级人民政府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改选者,应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组织暂照原有的形式。根据上述规定,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分别援引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由其本级人民政府召开。为了使选举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代表候选人都能得到充分的酝酿,同时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能互相衔接起见,规定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九五四年六月间召开;省、市人民代表大会暂定在一九五四年七月下旬或八月上旬召开;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先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一并选出。
会议并确定南京、青岛、成都、济南、太原、杭州、昆明、唐山、长沙、无锡等十个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按照选举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人口每十万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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