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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对于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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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4-17
第1版()
专栏:

  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对于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
(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五日中央选举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
全国基层选举工作即将胜利完成,接着就要召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作好准备,特就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作出如下的决定。
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援引“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第一条的规定,由其本级人民政府召开。
二、省、市、县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不在首次会议选举其本级人民政府。
县一级的人民政府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改选者,应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组织暂照原有的形式。
三、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为使选举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代表候选人都能得到充分的酝酿,同时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互相衔接起见,一般规定为:
1、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九五四年六月间召开;
2、省、市人民代表大会暂定在一九五四年七月下旬或八月上旬召开;
3、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先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
四、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一并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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