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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票据法——写在《票据法》生效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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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1-09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新法专递

  走近票据法
——写在《票据法》生效之际
富伟湘玉
票据,这两个字眼对你来说,也许并不陌生。可什么是票据?你对票据法知道多少?票据法与你的切身利益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提出这一连串的问题,在今天已成为必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于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今天,我们必须面对这样的现实,票据活动作为一种“无形的手”,已悄然步入了我们的经济生活。
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还有信汇、电汇等。你是否知道所有的结算票据均属《票据法》规范之列?你所持有的票据受到侵害时,能否想到要求《票据法》的保护?比如——
当作为汇票或支票持票人的你,信心十足地要求义务人承兑票据或付款时,却在经过义务人再三盘问后,你持有的票据莫明其妙地遭到拒付或被随意宣布无效……
当作为企业厂长、经理或财务人员的你,高兴地拿到了票据债务人签发的票据以为万事大吉,却没有想到,你持有的可能只是一张空头支票或并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或本票……
当你心急火燎地拿着票据到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却故意压票,拖延支付,使你蒙受重大损失。你因钱未到手,而敢怒不敢言……
凡此种种,假如你知道一些有关《票据法》的知识,你也许就会理直气壮地站出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票据法》规定,该法所调整的范围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不包括结算中的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这充分考虑到了国外票据法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国票据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票据法》强调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限制债务人的无理抗辩。所以当你遭无理拒付时,你千万不要自认倒霉而匆匆放弃,因为你的票据并不是废纸一张,根据《票据法》,你还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市场经济是契约型经济,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票据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和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遇到银行延压票据的现象,你也大可不必低三下四,你可向当地人民银行投诉。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靠法律,你可以扬眉吐气。
昔日使用较窄的票据,如今已渐渐融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请不要忘记,《票据法》永远与你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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