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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记住——这是权利更是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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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1-09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读者信箱

  请记住——这是权利更是义务!编者的话:
知情者,包括受害人,报案、举证,这是司法机关及时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极为关键的环节。从公民自身来说,除了法律的责任外,还源于其良心的驱使、道德的要求。现实中,却有相当一部分知情人缄口不语,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绝不是一个明智之举。
需要指出的是,知情人报案举证,这是法律给予公民的权利,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第60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关于举证,第32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37条则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另外,有关部门有效地保护举报人,也是公民行使报案、举证的权利,履行报案、举证义务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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