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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土法”要不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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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1-09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不合法的“土法”要不得
徐怀庚
据报载,前段时间,山东日照市劳动局经过对该市企业厂规厂纪的审查,已依法取消了400多条违反劳动法有关条款的“土法”厂规,受到职工的欢迎。
笔者以为,这样的审查大有必要,不合法的“土法”实在要不得。
为加强企业管理工作,许多企业制订了厂规厂纪。这些制度绝大部分是可行的,对加强企业管理,保证和促进企业经营生产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些企业的厂规厂纪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如果说前几年没有明确的劳动法规制约那些“土法”的话,那么,现在国家已经相继颁布了《劳动法》以及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那些不合格的“土法”自然必须做相应地修改。但实际上,有些企业却不能自觉地依照《劳动法》修改自己的“土法”。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企业领导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对法律不重视,不会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来管理企业;再就是有些企业领导人喜欢我行我素,甚至跳出国法的约束,搞体现个人意志的“土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厂如此,一国更如此。离开厂规厂纪,很难将企业管理好,但厂规厂纪绝不能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悖。在国法的大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管理的要求,制订出相应的厂规厂纪,这才是可行的办法。所以说,企业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认真主动地审查自己的厂规厂纪,该修改的修改,该取消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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