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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哉欧洲足球转会制——谈波斯曼一案风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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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1-12
第8版(体育)
专栏:他山之石

  危哉欧洲足球转会制
——谈波斯曼一案风波
本报记者刘华新
1995年12月15日,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对比利时足球运动员波斯曼一案作出判决,准许欧盟国家球员跨国自由转会,这一判决将对现在的球员转会制带来很大冲击。
事情的起因是:比利时球员波斯曼1990年合同期满后欲从比利时甲级队列日队转会到法国乙级队敦刻尔克队,但比方要求法方支付近60万马克的转会费,否则不予放行。波斯曼遂打起官司,最后起诉到欧洲法院,并要求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为他未能转会支付200万马克的赔偿费。
欧洲法院主要在两个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裁决:一是在欧盟各俱乐部之间,应允许欧盟成员国球员在合同期满时跨国自由转会,二是在聘用外籍球员时,不应设限。各国与此相抵触的规定都不合法,因为欧盟“自由迁徙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足球运动员不能破例。
现在的欧洲足球俱乐部机制很大程度上是靠转会费制度建立的。球员转会时,新俱乐部往往须支付一笔规模可观的转会费。原因是该球员在本俱乐部得到培养和锻炼,因此人才被挖走时俱乐部必须得到一定的补偿。这看来不无道理,但是不利于球员的流动。因此从法律界到足球界,多数人的看法是,“自由流通”是非搞不可。
这一改革最大的难题是经济问题。现在,一个足球俱乐部如果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现在不少俱乐部有其他经济收入),它的主要资本即是球员的身价。如果球员合同期满,不付转会费被挖走,则意味着俱乐部有破产的危险。尤其是实力不厚的小俱乐部危如累卵。也正是出于这些原因,比利时足协、欧洲足联在波斯曼案上都站在波斯曼的对立面。
欧洲足联1995年12月18日说,现欧洲三大杯赛关于外籍球员的限制仍然有效和合法,理由是俱乐部代表队也应和国家队一样代表本国。欧盟负责此事的专员弗林翌日立即警告说,这是违反法院判决的,各国应根据判决结果行事。德国足协谴责法院的判决“不利于体育”的发展,但又不得不服从,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本月7日,德国36个甲、乙级俱乐部的主席开会商定,本国联赛在使用外籍球员时仍暂时维持旧制,每队每场出场外籍球员不超过3人,但超出限制不受处罚。这主要是出于本赛季比赛顺利进行的考虑,因为如果各球队中途大量引进外国球星,将影响公平竞争。不过,在科隆第一足球俱乐部效力的丹麦球员哥尔德贝克已表示,如果他不能上场,将不排除诉诸法律。
欧洲法院的判决有两个附加解释,一是判决结果不适用于欧盟以外球员的引进,二是各成员国国内的转会不受此限。但是舆论认为,至少后一条也将在不远的将来改变。如果一个德国的“波斯曼”要求在国内转会,官司打到劳工法院,最后大概也会胜诉。关于第一条,国际足联现在仍然解释说,欧洲法院的判决只适用于欧盟,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不受影响。但是要求改革的呼声也很高,德国球星克林斯曼就表示,所有外籍球员应该平等对待。
这场争执说明,欧洲足球带保护主义色彩的旧体制亟待改革,需要建立一个新的足球市场机制。而实际上,面临改革的不仅是足球一家,不难设想,其他体育项目也可能出现类似的官司,如果告到欧洲法院,其结果不会两样。德国手球协会已作出决定,取消以往每队每场只允许一名外籍球员上场的规定,成为第一个响应欧洲法院判决的德国体育协会。(本报波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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