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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促进出版健康繁荣发展——新闻出版署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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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2-06
第4版(要闻)
专栏:

  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促进出版健康繁荣发展
——新闻出版署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新闻出版署负责人。
问:据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了《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你认为这个《通知》有何背景、有何意义?
答:新年伊始,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这个《通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反映了中央对加强新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全党对包括出版事业在内的社会文化事业的关注。“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实现出版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已逐步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和企盼。几年来,“扫黄”、“打非”斗争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果,出版物市场的面貌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由于执法不严,管理上还存在漏洞,非法出版活动依然十分猖獗,少数不法之徒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大肆“制黄”、“贩黄”,从事侵权盗版、非法出版活动。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出版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已经成为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诱发犯罪,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不安定因素。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十分愤慨,强烈要求党和政府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用健康有益的出版物来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可以说这个《通知》的发出,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我们认为,《通知》对于贯彻落实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对于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推动出版事业的健康繁荣发展;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你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重申,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不准出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违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教唆犯罪等内容的出版物。《通知》规定,任何出版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参与买卖书号、刊号和版号的活动,对买卖或伪造书号、刊号、版号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通知》对书刊印刷作了明确规定,凡未持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印刷书报刊。书刊跨省印刷,要分别到出版单位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通知》规定,实行出版物批发进场、售前送审制度。除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和出版社直接进行批发业务外,其它出版物批发单位必须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批发场所开展业务。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出版物,必须在售前经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音像和电子出版方面,《通知》规定要严格执行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许可证及委托书制度,未持有复制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复制业务。国内生产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指激光唱盘、激光数码唱视盘、只读光盘等)必须标有来源识别码(SID码),方能在市场上销售。《通知》还就加强著作权保护、打击侵权活动,维护出版社、期刊社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问:新闻出版署对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何举措?
答:新闻出版署对贯彻执行《通知》的规定十分重视。我们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这个《通知》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出版繁荣。
我署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出版管理,严格执法,堵塞漏洞,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坚决打击非法出版活动。首先要加强对社科类中文图书进口的管理,建立健全进口社科类中文图书的管理机构,把好进口关;把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作为近一个时期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点,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实行全国统一的《书刊印制委托书》制度,凡正式批准的书刊委托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均需提供全国统一印制的、由出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实行全国统一的《书刊发行委托书》制度,凡正式批准的书刊委托发行,均需提供全国统一印制的、由出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停止审批新办书报刊印刷许可证企业,结合年检,对现有书报刊印刷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实行总量控制;对二级批发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今后二级批发单位只设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并限制其数量;严格规范各种类型的图书展销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和各出版、印刷、发行主管、主办单位的责任制,要贯彻“守土有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努力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建设好出版队伍。对内外勾结,参与非法出版活动的出版管理部门,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人员要从严查处。
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不仅是公安、出版部门的事情,而且是全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得到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都来监督出版物市场,参与“扫黄”、“打非”斗争。(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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