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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公款集体行贿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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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1-17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警惕公款集体行贿行为
这几年,用公款公物集体行贿的行为呈逐步公开化趋势,由此产生的社会不良后果不可等闲视之。据资料分析,公款集体行贿行为在贿赂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某地方法院一审判决50件受贿案,其中受贿人41名,而行贿人却多达132名,涉及65个企业,12个党政机关,4个事业单位,行贿总额达141.7万元,其中65%为公款。
公款集体行贿主要发生在以下一些部门和领域:
国家投资领域是公款集体行贿的主要目标。国家投资多数是无偿拨款或低息贷款,企业和地方可从中获取多方面好处,而自身承担的风险却很小。一些地方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眼见国家投资规模受到控制,竞争者众多,为把项目、资金争到手,不惜采取“跑步(部)前(钱)进”,“进京送宝”等做法,向主管项目、财政的实权部门和人物行贿。一位县委书记说,我们的项目、资金是车轮跑出来的,拿钱送出来的。有的领导公开说,只要不装进个人口袋,该怎么送就怎么送,你不送别人送,为了本地区的利益,要大胆地送。有的地方领导集体决策,拿出巨资作为“活动经费”,不惜血本搞竞争。
银行是公款集体行贿的又一个重要对象。目前,企业资金短缺是普遍现象,企业要想壮大实力,发展自己,就要争取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规模受国家控制,资金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限的资金渴求与银行有限的贷款规模形成矛盾,使银行贷款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焦点,因此引发大量的公款行贿现象。原河南巩义市建行行长王永平在一年多时间里,滥用贷款权,受贿100多万元,而行贿者大多数是急需资金的企业。原北京外经贸委委员蒋珠凤,利用权力,在审批、调剂外汇和解决商品进口许可证过程中,先后受贿19万元。类似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组织人事工作中的公款行贿现象也十分严重。一些权力欲极强的人,为争夺有限的官位,大肆向组织人事部门行贿。有的下级向掌管调配、提升权的上级直接行贿,行贿金额高达数十万元,有的人利用上司家里人婚丧嫁娶之际送礼,有的利用年关节日之时“进贡”。争夺权力中的行贿,无论是明赠还是暗送,行贿的钱物都来源于公家。
商贸活动中公款行贿,已成为普遍现象,主要表现为“回扣”。以“回扣”作为推销产品的手段,不仅限于乡镇企业、集体企业,也有国有企业,其结果是使大量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我国1993年至1995年共受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37万起,其中绝大部分案件涉及公款贿赂行为。有一个单位统计,1992年上交的“回扣”金额占进货总额的2.5%,1993年上升到7.8%,到1994年则为9.4%。有的生产厂家为推销产品,每年支付商家的采购回扣高达上千万元。据了解,相当数量的“回扣”落入个人的腰包或部门、单位的“小金库”。
向建筑行业的工程发包者行贿非常猖獗。某市纪检监察机关1993年查处的80件贿赂案件中有50%发生在建筑施工单位,而且以集体施工单位居多。目前,有的地区建筑行业“明码实价”,以工程预算收入的3%至5%向掌握工程发包权、质检权、材料供应权的有关人员行贿。
公款集体行贿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它破坏了国家有序、科学配置资源的计划,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损害了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长期下去必将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我国每年发生的大量渎职罪、受贿罪、贪污罪和违反国家财务、物价、税收纪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数是由公款集体行贿引发出来的。
公款集体贿赂行为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传统体制的影响,更多的原因在于现实之中。解决公款集体贿赂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更加深入全面地进行改革,包括组织人事制度的改革,将经济活动和公务行为纳入按经济规律运行的轨道,不断完善和规范市场秩序,尽可能减少经济交往活动中的人为控制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研究解决对行贿罪打击面过窄的问题,严肃查处用公款行贿者,从而有效遏制公款行贿蔓延;在社会经济活动方面,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建章立制,严格管理,提高公民尤其是公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道德修养,确立正确的市场竞争观念,建立有序的经济活动环境。中纪委研究室丁品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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