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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之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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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1-16
第9版(理论)
专栏:坚定信心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积极探索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之路
郑宇民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集中力量抓好大型国有企业,对一般小型国有企业进一步放开放活”。这既是对十几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的科学总结,也是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重大战略部署。如何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本文就此谈点自己的认识。
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是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搞好大的,放活小的”是党中央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而提出的重要战略方针。所谓“搞好大的”就是要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的优势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连结和带动一批企业的改组和发展,形成规模经济;所谓“放活小的”,就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搞活数以万计的众多小型国有企业。“搞好大的”与“放活小的”是整个国有企业改革中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那种对“放活小的”不重视,或者是把“放活小的”当作甩包袱的“依据”,对众多的小型国有企业试图一“放”了之的做法和看法,显然是对“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这一改革方针的误解。
小型国有企业虽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骨干,但数量大、涉及面广,对地、市、县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据统计,到1993年底,全国共有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8.06万户,其中大型企业只有8316户,中型企业有1.04万户,其余6.64万户都是小型企业。数量如此众多的小型国有企业,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作用虽然不像大中型企业那么大,但它们的状况如何往往从根本上决定一个地区的财政状况、经济活力和发展前景。因而,通过“放开放活”的办法来搞好国有小型企业,是关系到国家各级财政负担的减轻、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稳定的一件大事。
“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加快小型国有企业的发展,是解决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中许多难点问题的重要环节。当前,各地小型国有企业确实普遍存在着亏损面大、负债率高、资产流失严重的问题,相当数量的企业资不抵债,处于活不好、死不了的状况。据统计,在1990年亏损的国有企业中,小型国有企业占80%以上;另据某县级市小型国有企业调查,该市国有小型企业的负债率高达85%,无法收回的呆帐、坏帐达1000余万元;小型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现象也比大中型企业严重得多(据有关部门测算,国有小型企业权益损失占净资产的80%左右,而大型企业仅为15%)。面对这种状况,如果国家继续采取直接管起来的办法,不仅国家无法为此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而且企业也难以消除对政府的依赖心理,无法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活力。因此,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乃是破解国民经济发展难题的重要一环。
“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是相对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住管死”而言的,它绝不意味着国家对这些小型国有企业放弃不管。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放活小的”是指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灵活方式,以盘活呆滞、闲置的国有资产,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推进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搞好国有小企业。这里的“放”就是改变对小企业干预过多的状况,使小型国有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更加灵活地选择自己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领导体制及其进入的市场领域等,它是通过政企分开,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改变国家对小企业的管理方式和企业自身转换经营机制来实现的。这种“放”是一种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的放,它不仅与放任自流、放弃不管无共同之处,相反,它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对企业依法经营和照章纳税的监督管理等当作自己的题中应有之义,从而使放与管处于一种良性运行的状态。
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的具体形式
“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实质上就是通过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重组、制度创新来搞活国有小型企业,那么,应当通过哪些改制形式才能达到这一目的?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在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试点中都对此作了积极的探索,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效。
各地采取的改制形式是丰富多采的,这是各地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认真探索的结果。但是,尽管称谓繁多、说法各异,如果加以理论概括,我们认为,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公司制改造,即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和《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向社会出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的方式,将小型国有企业改组成为公司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山东诸城市进行改制的企业中,实行公司制企业的有9家。
第二,实行股份合作制,即通过把部分或全部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的做法,将小型国有企业改组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如山东诸城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有204家。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除了有内部职工股外,还有国家股、集体股、其他法人股和个人股。
第三,拍卖,即把小型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经过拍卖方式改制后的企业或者成为其他企业的子企业,或者成为独立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如广东顺德市在进行改制的企业中,实行拍卖的有22家企业,在山东诸城市有18家企业是通过拍卖实行改制的。
第四,租赁,即通过租赁方式来让渡小型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以实现“国有民营”。这种改制形式在各地的做法一般都是把企业的部分资产(主要是动产)出售给新业主,其余的资产即国有土地、厂房等不动产则租赁给新业主经营。山东诸城市进行改制的企业中,实行租赁形式的有35家企业。
第五,依法破产,即对个别长期亏损、挽救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处理。如山东诸城市在进行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中,实行破产处理的企业有3家。
第六,兼并、联合,即通过兼并或联合的办法,使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成为以大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进而使这些小企业在企业集团的依托下获得新生。山东诸城市在放开放活小企业的过程中,有4家企业是通过兼并的形式来进行改制的。
第七,“嫁接”改造,即通过推动小型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的方式,来改变小型国有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这种做法各地都有。不光是小型国有企业,甚至连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也有走“嫁接”改造之路的。
在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进程。尽管采取各种形式来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能够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起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在各地实践中已经收到了积极效果,但是,迄今人们对此仍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放开小型国有企业,将这些企业的产权或部分股权出让给集体或个人,势必会缩小国有经济的覆盖面,因而是违反社会主义原则的,有的甚至指责“放活小的”是在搞私有化。因此,必须深入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照“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来分析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的客观实践及其效果,真正从思想上认清“放开放活”小的与集中力量“搞好大的”都是为了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这一大局,澄清模糊的甚至错误的认识。不然的话,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就难以顺利推进。
第二,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实际上是涉及资产重组、制度创新的过程,因而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则在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过程中就很难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因此,在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足够的重视并认真地加以解决。从各地实践的情况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应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防止国有资产低估贱卖。在小企业的改制过程中不管是部分或全部出售企业产权,关键是合理作价问题。企业产权的作价必须由权威性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要全面介入,防止个别官员说了算。二是在确定买主或接受转让的单位或个人时,一定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指定转让对象从而限制买方竞争的做法是错误的。只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才能有效地防止转让价格发生大的偏差。三是必须明确,有权决定企业资产重组的主体,不是被出让企业自身,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及对被出让企业拥有直接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关于这一点,国有资产管理局曾有明文规定,必须贯彻执行。
第三,为了使放开放活小型国有企业这一改革在全国各地顺利展开和健康发展,作为改革的指导者,政府一方面要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改革规划与实施方案,防止出现把企业当包袱甩掉的倾向,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避免自己从所有者位置退出后出现新形式的所有者缺位,要通过制定规则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和市场环境,保护和鼓励小企业从事自主经营、平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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