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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伪造货币、走私贩卖伪造货币犯罪活动陈其鹏等5罪犯伏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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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2-06
第4版(要闻)
专栏:

  严厉打击伪造货币、走私贩卖伪造货币犯罪活动
陈其鹏等5罪犯伏法
本报北京2月5日讯记者苏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我国目前最大的一起走私伪造的货币案的5名被告人:陈其鹏、徐金狂、林登峰、吕逸生、苏火明已于今天上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地执行了死刑。
现年35岁的台湾省人陈其鹏和现年44岁的台湾省人林登峰,捕前分别系台湾“鑫宏升六号”、“福元号”渔船船长。徐金狂、吕逸生、苏火明三名被告,捕前均系广东省汕尾市“源兴渔铺”股东。据介绍,被告陈其鹏于1994年4月到6月间,伙同他人3次走私、贩卖伪造的人民币共计2700余万元;被告人林登峰1994年5月21日伙同他人走私伪造的人民币550万元;被告人徐金狂、吕逸生、苏火明1994年5月到6月间,伙同他人3次走私、贩卖伪造的人民币共计2750余万元。
1995年11月14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其鹏、徐金狂、林登峰、吕逸生、苏火明犯走私伪造的货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7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及罚金。宣判后,陈其鹏等5名被告均提出上诉。1995年12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6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陈其鹏、徐金狂、林登峰、吕逸生、苏火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刘家琛副院长还发布了崔秀荣、崔国昌、彭大亮等人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45岁的崔秀荣(女)和31岁的彭大亮,捕前均系河南省项城县个体户;31岁的崔国昌,捕前系河南省淮阳县中学教师。1995年5月19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崔秀荣、崔国昌、彭大亮印制假人民币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货币罪,崔秀荣、彭大亮等人购买并出售伪造的人民币的行为构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对崔秀荣以伪造国家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崔国昌以伪造国家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彭大亮以伪造国家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以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对同案其他21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至11年。宣判后,崔秀荣、崔国昌等8人不服,提出上诉。1995年9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家琛指出,近几年来,伪造货币和走私、贩卖伪造的货币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且有不断蔓延扩大之势。对于伪造货币和走私、贩卖伪造的货币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早已明确规定要处以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对于打击伪造货币和走私、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等犯罪的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和坚定的。对于那些利欲熏心,贪婪成性,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惜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置国家禁令于不顾,丧心病狂地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我们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毫不留情地予以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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