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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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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1-19
第3版(经济)
专栏: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
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测绘条例》。这是我军历史上的第一部规范军事测绘活动的基本法规,标志着我军的测绘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军先后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军事测绘管理工作的政策性规定。随着高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广泛运用,现代战争对军事测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对军事测绘活动及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需要采取新的措施。为此,经军委批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制了这部军事测绘条例。条例分为总则、军事测绘实施、军事测绘成果管理、军事测绘标志保护、奖励与处罚和附则共6章27条。条例规定,从事军事测绘或者管理、使用军事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军事测绘的主要任务是获取、处理和提供军用大地测量成果、军用地图及其他军事地理资料,提供军用空间定位手段。军事测绘的基本要求是及时、准确、真实。军事测绘实行统一规划,分工实施的原则。军事测绘使用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测绘基准、标准和测绘系统。
条例规定,总参谋部主管全军测绘工作。全军军事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由总参谋部测绘局编制,经总参谋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赋予军队的边界谈判、勘界和联检的测绘任务,由总参谋部测绘局组织实施。军事测绘中的航空摄影任务由总参谋部下达空军执行。
条例规定,军事测绘单位实行测绘资格认证制度。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承担测绘任务。总参谋部测绘局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并对具体申领办法作出规定。军事测绘单位完成的各种测绘成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军队单位绘制的含有国界线的地图,公开出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各种地图在出版或者修改再版、公开展示前必须报总参谋部或者其授权单位进行审核。
条例指出,军事测量标志属于军事设施,同时又是国家测量标志,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军事测量标志的维护由总参谋部统一安排,国防科工委、军兵种、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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