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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礼物伤了两家和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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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1-19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一份礼物伤了两家和气
朱文中
小明和小波是非常要好的同学,他们两家也是很合得来的邻居。
小明过12岁生日那天,小波将父母给自己买的一台价值百余元的袖珍录音机作为礼物送给小明。几天后,小波父母问起录音机,小波说明缘由,父母便带小波到小明家索要录音机。小明家长不肯,说送出的礼物岂有要回之理,这不是给人难堪吗?为此,两家家长争执不休,失去了往日的和气。官司遂打到了法院。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这条规定,法官细致地给小明和小波家长做调解工作。小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好友过生日赠送点小礼品,但小波毕竟年龄尚小,智力尚未完全成熟,对自己的行为难于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他未经父母同意擅自将价值上百元的礼物赠送他人,这种民事行为便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小波赠与小明袖珍录音机的行为,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既不具有法律效力,小波父母向小明或其家长要回礼物是完全可以的,小明家长应退还,不应为了一份礼物而伤了两家的和气。
时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间赠送礼物的现象日渐增多。对此,家长有责任正确引导孩子选择和接受礼物,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祥和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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