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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钱不还也犯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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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1-26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拾钱不还也犯法
陈金华
一天上午,个体户刘胜友带着2万元钱外出进货时,装钱的提包从自行车后座上掉了下来。正在路边玩耍的5岁男孩陈磊拿回家交给父亲陈永安。陈永安告诉儿子千万别对外人说。刘胜友发现丢钱以后,急忙返回去找,经多方询问,得知被陈永安的儿子拾到,便带着许多礼品找陈永安索要。陈永安为将2万元钱据为己有,矢口否认拾钱之事。刘再三恳求也无济于事。于是,刘胜友便将陈永安告到了法院。法院调查取证后,经审理依法作出了“被告陈永安返还刘胜友现金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00元”的判决。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还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陈永安说:“不但输了官司,还白白赔了800元诉讼费,真没想到拾钱不还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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