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阅读
  • 0回复

一张欠条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2-06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在身边

  一张欠条
张胜利
张某和李某是姨表姐弟。1993年12月5日,郑州市下坡杨面粉厂业务员李某给任郑州国棉五厂粮店主任的表姐张某送去150袋面粉。后来姐弟二人在面粉款支付问题上发生纠纷,表姐坚持该面粉款同年12月10日已付给表弟,而表弟则坚决予以否认。双方争执不下,表弟便于1995年8月11日持表姐张某所出具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表姐支付面粉款4387.5元及其利息。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判决,张某支付李某面粉款4387.5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表姐张某一再陈述自己欠李某的面粉款已于1993年12月10日支付给李某了。而自己所出具的欠款收条后又因种种原因送交给李某作其他用途。但除此之外张某提供不出任何已付给李某面粉款的证据。而李某却持有张某12月10日亲笔写给自己的欠条,坚持说张某欠其150袋面粉款未支付。法院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李某所持的欠条有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意味着举不出证据的一方要承担败诉后果。
笔者提醒广大读者注意:在个人经济交往中,作废的欠条要及时销毁处理掉,切勿随便交给别人。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