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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人利己的赠与无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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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01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损人利己的赠与无效
陈金华
许某婚后其父病故,许继承房屋5间。后夫妻感情恶化,他的妻子刘某向法院起诉与其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包括房屋5间)。许为达到独占5间房屋的目的,与赌友赵某订立了假协议,将5间房屋全部“无偿”赠与赵某。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判决刘、许离婚,并依法将房屋两间判归女方。而许却以该房已无偿赠与赵某为由不执行法院判决。法官明确答复,许某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之一。许某与赵某的赠与协议并不准备执行,也不是许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许与赵签订协议,是为了通过赠与这一合法形式掩盖由许一人独吞与刘共有的5间房屋、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非法目的,它侵犯了刘某对5间房屋的所有权(共有),损害了刘某的利益,因此许某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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