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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是否属于送子投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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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3-04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此种情况是否属于送子投案
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郭某伙同其他三人强奸、抢劫后外逃,郭父为了能使郭得到宽大处理,带领公安人员将其从亲戚家抓获。对本案被告人郭某之父是否具有“送子投案”这一情节,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郭父的行为不属于送子投案。因郭父是和公安人员一起将其子从亲戚家抓获的,不是他自己找回并亲自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的;另一种认为郭父的行为属于送子投案。因郭父得知其子犯罪后,主动报告了公安机关,明确表示愿意把儿子找回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为防止郭跑掉,才和公安人员一起采取行动的。如果没有郭父的引导,公安机关不可能那么快就将郭抓获。
请问:这一案例是否属于送子投案。
河南许昌市刘金有
刘金有同志:
自首从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刑罚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从概念上讲,“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主动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构成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第二,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第三,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
你在信中提的问题所涉及的正是上述第一个条件。所谓自动投案,时间上通常是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犯罪事实被发觉而犯罪人未被发觉,或者犯罪分子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可以有多种方式:犯罪分子自动向公、检、法机关或工作的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以书信的形式投案;罪犯在潜逃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罪行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时,说出真情的,也视为自动投案。还有很多是在亲朋好友的规劝或陪同下投案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经规定:“‘送子女或亲友归案’,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无论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长后,或者家长、监护人主动报案后,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能如实地交待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都应按投案自首对待。”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你信中所述情况是规定中没有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的亲属帮助犯罪人减轻罪责、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对于这种情况也应视同送子投案,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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