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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种——关于种子问题的思考之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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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2-09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农村经济观察

  救种
——关于种子问题的思考之三
本报记者周泓洋
自救
走访一些国有种子公司,记者发现了一个普遍现象:凡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轨较好的地区,种子公司经营得一般也比较好,出现假种子的概率相对比较低。经理们跟记者谈得多的是如何科学预测来年供求行情,如何捕捉供求信息。而那些吃惯计划饭的种子公司经理们,则往往跟记者谈别人是如何挖自己的墙脚,如何“鸠占鹊巢”,自身摊子如何大,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没有解决,国家给予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取消后如何困难,等等。
市场经济讲公平竞争,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市场是大家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谁占了谁的巢,而在于质量。因为市场的竞争归根结底主要还是质量的竞争。同样的种子,谁质量好,谁成本低,谁就受欢迎。农民作为消费者,只会承认那份种子公司的合理利润,而绝不愿意承担由旧体制延续下来的负担。
在这个意义上,某些国有种子公司的困境,大部分是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是因为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自身变革力度不够。有如下四点:一、经营观念落后,缺乏市场意识;二、公司结构不合理,各自为战,没有建立起广泛的市场联系;三、“三位一体”的体制制约;四、行为方式机关化,效率低,费用大,导致官商作风。在用工、分配等方面缺乏激励机制,以包代管,有的公司处于管理失控状态,出事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对于那些依旧沉浸在过去辉煌岁月的国有种子公司来说,该是清醒的时候了。种子行业谁主沉浮?尽管说各种经济成份的种子经营者都是市场的主体,但是,毕竟国有种子公司基础设施完备,资金实力雄厚,生产经营人才众多,社会信誉良好,购销网络广大,具有历史形成的竞争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如果得不到发挥,形不成市场优势,退出种子经营舞台的那一天也就为时不远。
他救
期盼实力雄厚的国有种子公司重振雄风,有一个问题必须解决——真正认识种子的重要作用。
一位农民说:我的小麦种子用了很多年,都挺好。
一位主管农业的副市长告诉记者:除了杂交种子要制点外,其他的农民自己会留种的。
国家对粮食抓得很紧,生怕中国的粮食不能够养活中国人。于是,就有了专项储备资金、粮食收购资金、粮食专项补贴等一系列政策。而粮食的母亲——种子,却什么资金都没有,听任市场调节。
种子是生命的源泉,由多种物质构成的种子最重要的是它的遗传基因,有什么样的种子就有什么样的产量、什么样的品质。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世界。我国原来没有玉米,现在已经种植3亿亩,产量占我国粮食总产的20%;70年代发现的野生稻雄性败育植株,实现了三系配套,近10年杂交稻推广24亿亩,增产稻谷2400亿公斤。改良种子一本万利。墨西哥的“绿色革命”实际就是种子革命,改用矮秆小麦品种,墨西哥全国小麦平均亩产由50公斤提高到200公斤,从1952到1982年30年间,墨西哥小麦平均亩产提高了394%。
而前面提到的用了多年自留种子的农民、主管农业的副市长等等很多人,恐怕并不大了解这一点。
农业落后,主要是科技落后,其中最重要的是种子落后。解决了对种子的认识问题,就应该真抓种子的科研、生产、繁育、加工、推广、销售以及政策的配套、法律的保障、市场体系的构建、基础设施的建设。权威人士指出,难点有两个:一是要舍得花钱;更重要的是第二点,要理顺、完善目前的种子生产、流通、管理体制。
出路
办法总比困难多。种子产业的出路何在?业内人士提出不少富有见地的办法,不乏可取之处。归总起来是——“理顺”。
创建种子工程也好,推进种子产业化也好,解决的都是“理顺”的问题,理顺种子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链条中的关系,就大的方面来说,需要理顺的几个问题是:
地位。这是基于我们对粮食的基本认识提出来的。无疑,种子应该改变目前的尴尬地位,走进国家财政必保、农业上首先安排、税收优惠的项目本本中。
生产。作为一个大概念,应该摒弃以前种子生产就是单纯制种的观念。要融科研、繁殖良种、种子生产、加工推广、销售为一体,形成大型、综合、国际化的公司,走种子商品化、生产专业化、繁育推一体化、管理规范化、推广企业化的种子产业化之路。
市场。正当的竞争应当成为种子市场的灵魂,只要是高品质的种子提供者,无论什么样的种子经营者,都应该是市场的主体,谁也不存在特殊的地位。
机构。“三位一体”显然是不行的,必须改。但是怎么改?采访中了解到:有的主张活一块、留一块、联一片;有的主张搞股份制;有的主张种子大户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办法很多,也很有道理。记者认为,所有的一切办法必须基于确保为农业生产提供高质量、充足的种源,进而把种子产业发展成为一个可以走向国际市场的创汇产业。否则,越改路越窄,最后可能钻进死胡同。
调控、法制。在目前的情况下,宏观的调控是必要的,但是,鉴于以往的教训,这种调控只能是通过产业政策、扶持倾斜措施来实现,而不是直接插手于具体的经营活动。这种新的调控,对依法严格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在法律上、行政措施上有切实可行的依据和手段,严厉惩罚制假种、贩假种的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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