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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处理收入分配中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学习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的体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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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2-13
第9版(理论)
专栏:学习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

  正确认识和处理收入分配中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
——学习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的体会
徐青民张呈祥
收入分配是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正确处理收入分配中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收入分配中,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把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这不仅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上述三者关系指明了方向,而且对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按劳分配在分配领域的主体地位,并由此影响和制约着其他分配方式的作用和方向。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领域中实现的主要形式,是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为了维护全社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需要科学地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如果一味强调高积累,把企业挖得很苦,对广大劳动者长期实行低工资制;或者不惜损害国家利益,一味向企业让利,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大幅度提高职工工资、奖金额度,都会干扰和破坏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过去人们往往只注意平均主义、“大锅饭”对按劳分配原则的冲击和破坏,事实上,这三者关系处理不当,同样会使按劳分配原则发生背离和扭曲。
当前,我国还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里,人们除了凭劳动贡献取得收入外,还存在着包括按资分配在内的多种分配方式。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是必要的。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追求“一大二公”所有制形式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只能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效率的提高。然而,包括按资分配在内的多种分配方式,是现阶段按劳分配方式的补充,也存在着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关系问题。例如,在按资分配中,资本所有者要履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纳税义务;维护企业员工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处理好用于企业积累(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投入)和个人消费的关系。如果资产所有者对上偷税漏税,欺骗国家;对下克扣员工,压低劳动报酬;对己斗富比阔,挥金如土,就会从根本上背离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原则。总之,不论是按劳分配方式,还是其他分配方式,都要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应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体现了生产力标准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统一。效率优先就是发展生产力优先,这是生产力标准在收入分配领域的具体体现。只有坚持效率优先,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才能为实现社会公平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低效率只能带来社会的普遍贫穷,而不能带来真正的社会公平。兼顾公平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发展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兼顾公平有利于提高效率,效率的提高必须依靠全体劳动者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如果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单纯追求效率,就会导致两极分化,势必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产生和激化一系列社会矛盾,最终也必然影响和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要保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实现,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我们要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首要原则,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多劳能够多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多地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在收入分配中,要维护和保障国家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站在全社会的立场上,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国家只有拥有足够的财力,才能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才能充分运用二次分配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解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保证共同富裕目标的逐步实现。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关系,必须兼顾三者的利益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三者关系说到底,反映了广大劳动群众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反映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三者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这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三者之间又存在矛盾的一面。在一定时间内,新创造的社会财富总量是既定的常数,在收入分配上,向三者之间任何一方过分倾斜,都会侵害其它两方的利益,从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
正确处理三者关系,国家起着主导、决定的作用。国家通过制定有关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运用税收、信贷等杠杆,从宏观上调控国民经济发展一定阶段中的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确定不同门类企业的负税率以及个人所得税率。国家利益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
企业在处理三者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公有制企业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中介,在收入分配中,应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不断加大企业所有的资金比重,增强发展后劲;同时,既要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又要注意将职工工资总额限制在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之内。非公有制企业在收入分配中,主要是防止企业利润过分向资产所有者倾斜。一方面要照章纳税,坚决制止偷税、漏税、骗税行为;一方面要维护和尊重企业员工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利。此外,还应限制资产所有者的挥霍性消费,通过产业政策、新闻舆论等途径,鼓励和推动资产所有者将巨额收入投向促进生产力发展,造福于社会的方面。
广大劳动群众在收入分配中,要增强全局意识,防止盲目攀比,分光吃净。
10多年来,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分配政策的调整,激发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增加了社会物质财富。然而,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国家所得比重过低;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前一个突出问题属于积累和消费关系方面的问题,后一个突出问题则属于先富和共富关系方面的问题。这两个突出问题,事关现代化建设和政治稳定。我们必须坚决纠正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的倾向,在收入分配中,科学把握和贯彻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原则。
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防止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
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是正确处理收入分配中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关键环节。如果说,消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那么,积累则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进行现代化建设,国家必须有一定积累,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我们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正是由于坚持不懈地进行积累,兴建了一批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企业,我国才逐步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我国现代化事业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积累对于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于缩小东部和中西部差距、促进共同富裕,都将发挥必不可少的作用。可见,保持一定的积累,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系。当然,强调积累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人民群众的消费。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从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上看,消费同样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如果消费不足,就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就会阻碍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和萎缩。
积累和消费既矛盾,又统一,处理好两者关系的关键是把握好“度”。无论是片面强调积累,还是片面强调消费,都会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极大损害。近年来,国家通过给地方和企业放权让利,调整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使人民群众得到了很大实惠,但同时也出现了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国家所得的比重过低的问题。据估测,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37.2%下降到1993年的16.3%;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过去的60%左右下降到36.7%,大大低于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60%的最低标准。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1994年个人收入总额比1978年增长15.1倍,高于国家和企业所得的增长,个人所得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8年的50.5%上升到1994年的66.5%,上升了16个百分点。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削弱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加大了财政支出,加重了国家财政困难,增加了财政赤字。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势必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切实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根本上缓解国家财政负担,减少财政赤字。
国有资产是国家积累的实物形态或价值形态。为保证国家积累的安全和增值,必须坚决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不仅加剧了国民收入过分向个人倾斜,而且使相当部分的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削弱了国家积累,侵蚀了企业利益,助长了政治腐败和社会腐败。在深化改革中,特别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要进一步搞好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坚决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要加快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队伍的建设,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着眼于制度创新,形成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关系,还要进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每个党员干部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倡勤俭,崇尚节约,防止和纠正脱离经济发展水平的高消费。
正确处理先富和共富的关系,防止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是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政策。邓小平同志指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先富与共富是辩证的统一。先富是共富的前提和动力,共富是先富的目的和归宿,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对全局来说,先富是手段,共富才是目的。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下,适当地体现劳动差别、技能差别、资金差别,激励人们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适度地拉开收入差距,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然而,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也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坚持以公有制按劳分配为主体,就能够使新创造的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为国家、集体和广大劳动者所有,使每年新创造的大部分价值用于满足广大劳动者的物质文化需要,就能够把由于劳动和经营的差别而带来的收入上的差别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悬殊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大事来抓。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着重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贯彻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分配政策,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要建立应税申报制度,对合法的高收入者征收累进个人所得税,对以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者,要给予必要的制裁和处罚。二是,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和要求办事,为每个社会成员和商品生产者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三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和过低收入者实行经济利益补偿,缩小高低收入之间的差距,缓解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使过低收入者向收入提高的方向逐步转变。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四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有资产、保证公平竞争、打破垄断、维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并严格执法,加大打击以权谋私、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的力度。五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倡先富帮助后富、先富起来的地区支持贫困地区,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合理的分配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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