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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现象”意味着什么?(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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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2-13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热点透析

  “王海现象”意味着什么?(上)
本报记者潘岗
王海在京城购假索赔,竟一次次如愿以偿,50天内获得商家赔偿近8000元。
王海所为,赢得杭州某企业为其办理了高达100万元的人身保险。这就是说,王海在查假中若被打落一颗牙,就可获得1万元的赔偿;到70岁时,他每月还可获得6000元的养老保险金。
王海因购假索赔被推上领奖台。去年底,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会长李衍授,向王海颁发了“消费者打假特等奖”,奖金5000元。
那么,“王海现象”的出现意味着什么?到底如何看待“王海现象”呢?
从未见过的购假索赔
王海,22岁的山东小伙子。
1995年9月25日,王海在王府井新中国妇女儿童用品商店购买假“FORTEI”票夹18个,后退货,获赔偿1000元。
9月28日,王海在隆福大厦购假“宾奴”票夹5个,获加倍赔偿348元。之后半个月内,王海又在城乡贸易中心、安定门百货商场、复兴商业城、大华商场分别购得假“宾奴”票夹、腰带若干,计获赔偿3520元。
从10月24日起,王海又先后在甘家口硕达商场、西单购物中心、百盛购物中心、隆福大厦购得数量不等的假“金利来”礼盒、假“皮尔·卡丹”钱包、假“左丹奴”腰带等,再获赔偿金2600余元。
据统计,从去年9月25日到11月16日,王海先后在京城10家商场购得假货,共获赔偿7500元。
要说明的是,王海购假索赔并非一开始就“一帆风顺”。去年3月25日,王海在某大商场购假“索尼”耳机两副,获加倍赔偿170元。可是,时隔两天,即3月28日,当他又在该商场购假“索尼”耳机10副要求加倍赔偿时,商场却以他是“故意吃假”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王海在购假索赔中也遇到了冷嘲热讽甚至威胁。去年11月2日,当他带着当天购买的10条假名牌腰带到某商场经理办公室要求解决时,不仅遇到经理的蛮横拒绝,更有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在经理办公室一把揪住王海的衣领说:“你怕不怕有人弄死你呀!”后来这个人坐在沙发上又说:“你信不信我弄死你!”
王海购假为哪般
1989年,王海从山东老家来北京,为自家的工厂跑业务。加上他又在北京东安市场站了两年柜台,懂得了不少商品知识。
去年2月,他偶然看到了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小册子,其中“加倍赔偿”的条款引起王海的注意。接着,他又从北京电视台看到了一个悬赏打假节目。王海说:“我看了以后大受鼓舞。消费者只有主动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进行交涉和监督,才能对经营者有足够的惩戒作用,才有可能得到有吸引力的回报,最终使广大消费者受益,让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于是,我决定从已经泛滥成灾的假货入手,尝试一下能否从《消法》第49条得到实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去年9月1日,北京市《实施〈消法〉办法》正式生效。《办法》第14条,具体规定了15种欺诈行为要给予加倍赔偿。
王海很精明。他购假选择的大都是在北京城里数得着的大中型商场。他知道人们可以容忍小商贩卖假货,却容不得国有大店售假;大商场都比较讲信誉,多数会照章办事,不会赖帐不赔。他购买的假冒商品也有讲究,主要是名牌票夹、腰带、皮鞋等容易被认定的商品。
王海购假能吃苦。他说,“现在市场上的假货很多,但要保证次次买到假货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你要具备一定的商品知识,更主要的是得能吃苦。有一天,为了‘踩点’,我徒步走了10多公里,脚上都磨起了泡……”。
王海也很有远见。说起今后,王海认为他“不大可能‘失业’”。一是北京市场这么大,总有不法商家抱有侥幸心理售假牟利;二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不屑于这么干,而素质太低的人又干不了这个。
王海打算今后拓宽购买范围,向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古董字画等领域进军,等有了一定积累,注册一个“商业调查事务所”,帮助名牌产品的生产厂家打假,协助受到欺诈的消费者向商家索赔。
“王海现象”众评说
横空里杀出来个王海,成了商家、法律界人士、政府官员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他是打假英雄,净化市场的卫士,还是发了不义之财的小人?
有人认为,像王海这样以获取赔偿为目的,故意购买假货的行为,已不是正常的消费行为,行为人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反而论之,王海购物既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其“权益”自然不受“本法”保护。可见,王海引用了“本法”第49条要求加倍赔偿,在法理上是不通的。
有的商场经理认为,王海知假购假,不是为了打假,而是为了发财。王海专拣重视企业信誉、对消费者比较负责的国有商店去买假货,这本身就是钻政策空子,他发的是不义之财;王海真的要打假,就应到假货最多的集贸市场和小商店去。
但绝大多数人对王海的行为表示赞许和支持。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会长李衍授说,要制止假冒伪劣商品,不仅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大执法力度,还要有一大批敢于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作斗争的群众。领导、专业执法队伍与群众相结合,就形成了制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的天罗地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何山认为,《消法》中对于欺诈行为实行“加倍赔偿”的规定,就是把民间“缺一罚十”的习俗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让买假的老百姓从中得到实惠。这种“以毒攻毒”的方法是对制假、售假者的最好制裁。他说,国家立法的目的就是要鼓励广大消费者同违法经营行为作斗争。有人认为王海不是消费者,“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说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就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购到假货,就应当得到加倍赔偿。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商店售假有两种情况,一种明知是假货而销售,二是不知是假货而销售。如果是后者,“王海”索赔,商家尽可以再向进货商索赔,商店谈不上有经济损失;如果是前者,知假售假,不赔偿更无道理可讲。他说,有人担心“王海”多了社会会乱,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假货充斥市场,消费者利益受损,必有意见;“王海”多了,假冒商品必然少了,消费者高兴了,社会又怎么会“乱”呢?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曹小奇认为,“王海现象”是消费者觉醒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现象。他希望“有成千上万个王海站出来,积极参与市场监督,共同制止欺诈行为。”
赛特购物中心总经理王辛民说,有人讲,王海知假购假行为不“道德”,王海是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守法的消费者,他遵守的也是起码的道德准则。而作为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已属违法行为,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又有什么资格去苛求一个消费者去做一个具有高尚道德的人?有人说,王海这样是获“不义之财”,我想商家应反躬自问:如果王海不要求赔偿,你商家赚的是不是不义之财?
王海本人认为,如果说知假购假不是正常的消费行为,行为人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的话,那么,现有法律对不法经营者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谁来保护?他说:“算来算去,不法经营者所支付的赔偿跟获取的暴利根本不成比例,不法经营者完全可以继续心安理得地欺诈绝大多数消费者而获取暴利。”(下篇见本报2月15日经济生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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