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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择校收费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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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2-14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中小学择校收费问题讨论

  综合治理择校收费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肖鸣政
“择校收费”是一种社会综合症,需要“禁”、“消”、“宣”、“放”、“改”综合治理。
所谓“禁”即禁止招收择校生。1995年国家教委三令五申不准招收择校生,但结果却有增无减;所谓“消”即政府增大对基础薄弱校的投入,消除校际条件差异。事实上我国学校多为底子薄,一方面需补的教育经费漏洞太多,另一方面教育经费的投入有一定比例限制,数量有限,这一矛盾的客观存在无法使学校之间的差距在短期内得到消除。再说校际差异是多方面的,有物质条件不足造成的差异,校际差异光靠政府单方面增加经费投入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所谓“宣”即宣传教育。“择校生”问题的产生与家长、社会对就近入学的意义认识不够,与对重点校了解不多有较大关系。有些家长认为孩子进了重点校则比在一般校发展快些、上大学的保险系数就大一点,其实不然;所谓“放”即允许民办私立学校和少量公立学校,在平等的规则下招收择校生。让那些学习成绩突出,素质高的学生在区县内选择自己所喜欢的学校与班级。变绝对禁止“择校生”为区县内局部开放“择校生”。这不但与整个社会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相一致,与就近入学的法规要求相一致,也有助于教育对象的优化发展。
要“放”关键在于建立一种择校、择班、择生的新秩序、新规则、新机制。这就要求“改”。要对现行的选择规则进行改革,对现行的考试制度进行改革。变分数考试为素质测评,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变家长择校与校长择生的直接交易为由中介机构监督把关,变以“权”、“钱”、“利”、“分”、“关系”择校择生为以“才”、“能”和“素质”择校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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