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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现象”意味着什么(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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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6-02-15
第10版(经济生活·财贸)
专栏:

  “王海现象”意味着什么(下)
本报记者潘岗
跳出“现象”看王海
王海知假购假索赔,得到了相当多的支持。但也有一些专家跳出对“王海现象”的具体论争,从法制和道德建设的角度,探讨了社会舆论对知假购假者的应有态度。
有位专家假设出这样一组简单的情景:某甲识商家柜台中有假货,便对商家说,“你柜台中有假货标价100元,你们这就给我100元,否则告你们。”某乙则亦识商家有假货,但先花100元把货买下来,然后对商家说,“这是假货,请你们赔我200元。”甲乙二人都想得100元,某甲的行为属于欺诈无疑,而某乙的行为,我们能说他应受法律的保护和道德鼓励么?
这位专家说,法律有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为此,把民事活动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分为善意和恶意。不知对方违法而与之从事民事行为,是为善意;明知对方行为违法而与之从事民事行为,是为恶意。恶意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知假买假,明知对方售假而买之,显然属恶意行为,知假买假和制假售假都是在“利用他人的不利地位”;后者是利用消费者缺乏商品知识和打假勇气,谋取不当利益,前者则是利用售假商家的违法违约行为谋取额外的利益。法律不保护恶意行为,就在于其“利用”之心有违诚实信用与公平。
针对比较流行的“王海知假买假索赔,尽管是为自己谋利,但客观上有利于打假”之说,有的专家指出,这实际上是以暴易暴、以恶去恶、以假治假这种传统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但这并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法治不仅强调目的的合法性,也强调手段的合法性。如果因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于市,就鼓励人们都去“造假”——制造假的买卖行为和关系,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子?难道客观上有某些好处,我们就可以放弃内心对善良与诚实的追求么?从道德建设角度来看,鼓励以假治假与鼓励专偷小偷的钱包虽不似亦不远。对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来说,没有假冒伪劣商品的市场与拥有善良风俗的社会是同等重要的,我们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为了前者而牺牲后者。
他们认为,制假卖假者虽然横行于市,在道德舆论上早已无地自容,而对知假买假者的舆论支持,却混淆了法治社会的是非观,无益于公民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强化。
有的专家还就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否都构成欺诈行为提出异议。因为从民法理论上讲,欺诈行为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欺诈者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伪的,仍故意制造假象而企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同他进行民事行为。他们说,就王海购假索赔的几家大中型商场而言,有的商店确实不知道自己卖的是假货。现在的造假手段越来越先进,甚至连检测部门也只有动用仪器才能知道。尤其是进口商品,情况非常复杂。目前,靠国家正规渠道组织的进口商品很少,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各大商场进口商品主要来源于边贸等渠道,常常真伪难辨。因此,有的商店确属不知情而非故意欺诈。一旦发现所售货物为假货,原价退回就可以了。如果说凡是出售假货就构成欺诈,那么,《消法》第49条为什么要特别指出“有欺诈行为的”呢?
一位商界前辈也坦言,去年,北京市百货大楼仅对黄金、宝石做到件件检测,由专业协会出具证明,仅这一项就花费了80万元。而现在哪个商场经营的品种数量不在万种以上。如果全国所有商场的所有商品都要检测,那么检测力量根本就跟不上。
众多商家则表示,王海是不是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倡导这种做法是否有利于正确引导人们高尚行为和道德的走向,是否会引导公民产生广泛的功利主义行为,等等,这些都有待于法律专家和社会学家去研究,去探讨;而作为商家,首先要做到的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如果王海在我们商店购买到假货,不管他动机如何,我们也把他当作普通顾客,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其损失。”“老总”们如是说。
怎样打好“王海牌”
商家是假货的经营者,也是假货的受害者。“王海现象”的出现,给京城有关商家敲响了警钟。寻找假货进店的原因,堵住假货进店的漏洞,已成为当务之急:
——安定门百货商场售给王海的假“宾奴”牌腰带,原是上海一家皮具制造公司的租赁柜台上售出的。说明租赁柜台售假难防。
——西单购物中心售给王海的假“皮尔·卡丹”皮夹,是已检查清理出的十几个假货,只因柜台营业员交接班时未说清楚,致使这些假货再次售出。此可谓内部管理不严,假货有空可钻。
——当王海拿着假货找某商场业务科时,这里的工作人员还不认识“宾奴”牌标识。可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已成打假的重要一环。
——假货进店表面上看是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但往深究,恐怕还是一些商家在金钱利诱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商业道德。呼唤“童叟无欺”的商业道德,已刻不容缓。
“王海现象”的出现,也给我们学法、知法、守法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消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总则到最后一条应当综合分析,不可断章取义。有关人士指出,如果说《消法》的“双倍赔偿”规定在于鼓励消费者起来打假,那么,何不在《商标法》中也能像《消法》一样规定2倍或者更多的惩罚性赔偿,让企业也能在打假的同时获利,调动企业、商家的打假积极性?
对商家售假当然应该去管。有关人士认为,假如商家真售假,各地消费者协会一旦发现,应当立即通知有关执法机关查验或封存,这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家利益和国家利益。
人们对怎样打好“王海牌”表示极大关注。因为在“王海现象”的背后,那一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
——1993年至1995年,我国查获假冒伪劣商品共计标值总额104亿元,查处制假、售假案件37万余起,而据估计,这个数字尚不及假货实际存在量的1/20。
——1994年1月至1995年11月,部分省市“加倍赔偿”统计:河北90起,黑龙江40起,上海10起,浙江1起,广东0起。
——两年来,全国消费者得到“加倍赔偿”总额不足100万元,占立案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总额的1/7000。
但是,“王海现象”毕竟不是正常现象。消费者真心祝愿王海“发财”的同时,又真心祈愿他“失业”。人们吁请有关执法机关,除了对王海的行为表示支持外,似乎还应该进一步加大打假力度。道理似乎并不深奥,假货屡禁不绝,打击力度不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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